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今年以来,长沙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力度,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深入开展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治理等专项行动,查办了一批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全力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浏阳市某高级中学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3年9月15日,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浏阳市某高级中学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7日,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浏阳市某高级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2023年7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能提供食品安全总监及食品安全员培训、考核等资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和第十条规定,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02
湖南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2023年7月7日,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南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擅自设立员工食堂)案,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76.7元和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日,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办公楼一楼左侧设立餐饮服务场所。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自2023年4月30日以来,每天为公司员工和偶尔来公司的员工家属提供就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03
湖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案
2023年12月13日,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对湖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案,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商务和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4日对长沙某学院一食堂(由湖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食堂消毒设施设备不齐全,后厨未见防鼠、防蝇、防虫设施,现场可见数只苍蝇;备餐间紫外线消毒灯无法启用;清洗水池数量不够。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10月2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后厨无三防设施、消毒柜配备不足、备餐间紫外线灯无法使用等问题仍然存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商务和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来源:餐饮安全监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