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3年,连云港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百姓日常生活中的“关键小事”,以“小切口”贴近“大民生”,查办了一批重点案件。有的案件入选总局典型案例、省局典型案例,对市场监管执法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现公布2023年查处的部分典型违法案件。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1
连云港市东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百货店虚假宣传普通食品具有减肥减脂功能案
(该案入选省局典型案例)
2023年1月28日,根据群众举报,东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东海县公安局执法人员对某百货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宣传所销售的速燃能量咖啡固体饮料、压片糖果(均为普通食品)具有减肥减脂功能。经查,当事人通过店内条幅、宣传单、微信朋友圈宣传该产品具有“排毒瘦身、瘦出自信”、“快速供能、提高代谢、调节体质、提升睡眠、预防心脑血管疾病、提神醒脑、低碳燃脂、断糖抗衰、减脂塑形、增强活力”、“清除身体基础和深层次毒素”、“增强免疫力,从根源养出易瘦体质”等减肥减脂功能,缺乏科学依据,属于对商品的性能和功效的虚假商业宣传。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的材料,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所列情形,决定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宣传普通食品具有减肥减脂功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4月23日,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罚款5万元。处罚决定下达后,执法人员通过后续不定期检查,未发现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
案例2
连云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3月12日,连云港局接海州区市民吴女士报案,称其2周岁的女儿在其小姨家误食6颗减肥食品“糖芯溶脂巧克力”,出现亢奋状况,到医院洗胃后,三天两夜只能靠镇静剂入睡,怀疑该“糖芯溶脂巧克力”含有违禁物品。为配合医生治疗,连云港局执法人员立即将其提供的样品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检测。
经检验,该“糖芯溶脂巧克力”含有大剂量禁用药品“西布曲明”以及非法添加的咖啡因、酚酞、呋塞米成分,涉嫌有毒有害食品。据举报人吴女士称,该“糖芯溶脂巧克力”系其小姨的朋友通过微信从王某某手中购买,王某某通过微信从淮安上线购买。相关经营者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连云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4
连云港市海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苏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水稻种子案
(该案入选省局典型案例)
2023年6月8日,根据群众举报,海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库房内堆放名称为金粳787水稻种子410袋10250斤,新科稻31的包装袋121个。经商标所有人鉴定为侵权商品。经查,案发时,当事人共销售金粳787水稻种子10475斤,剩余10250斤,销售新科稻31水稻种子2000斤。违法经营额共计28492.5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产品进货合同票据,也不能说明提供者,无法证明其合法来源,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023年7月3日,海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金粳787水稻种子410袋共计10250斤,新科稻31的包装袋121个,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综合执法稽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