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南通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查处过度包装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守牢市场监管领域的安全底线。现公开曝光典型案例(第八批)。希望全市生产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促进市场健康规范发展。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相关案件线索,请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案例一
启东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公司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案
2023年6月25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移送线索发现,启东某食品公司生产的一款端午好棕礼盒涉嫌存在过度包装问题。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包装空隙率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标准规定要求,启东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7月14日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下架不符合规定的产品。2023年11月13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网上销售的状元粽经典礼盒网络抽检,经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检测,其产品包装空隙率为39%,包装空隙率不合格。启东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后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12月5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
案例二
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案
2023年9月26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饼干涉嫌存在过度包装问题。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产品包装空隙率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标准规定要求,执法人员当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下架不符合规定的产品。2023年11月1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浙江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保健食品计量抽检,经南通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检测,该产品的包装空隙率为46%,包装空隙率不合格。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后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12月18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海安市市场监管局纠正某茶叶经营部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
2023年9月4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对某茶叶经营部销售的“紧压白茶”产品进行抽检,经测算,该批次茶叶包装空隙率为95.7%,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标准规定要求。
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海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紧压白茶”茶叶。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案例四
如皋市市场监管局纠正某超市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
2023年10月26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超市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黄桃罐头包装空隙率为81.6%,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标准规定要求。
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23年10月26日,如皋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上述黄桃罐头。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案例五
通州区市场监管局纠正某茶叶有限公司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
2023年11月16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某款白茶计量抽检,经南通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检测,该产品的包装空隙率为73.5%,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标准规定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11月22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下架不符合要求的茶叶。涉事经营主体已下架相关产品。
案例六
如皋市市场监管局纠正某公司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
2023年10月27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对江苏某茶叶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一款金骏眉盒装茶叶的包装空隙率为74.97%,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标准规定要求。
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下架相关产品。涉事经营主体已下架相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