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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掘监管食品安全的公民力量需法律给力

   2011-06-03 中国食品网中食网9570

    西瓜"膨大剂"事件的踪影未消,舆论讨伐"毒玩具"正酣"塑化剂"食品风波就已登场,而德国的"毒西瓜"事件现在还是一笔糊涂账,连事故原因都没查明。眼下的食品安全危机不仅在考验中国,而且在考验全世界。

    我赞成"提升公民自我力量,夯实食品安全保障"的社论主张,但我要进一步阐述这个主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有种观点认为,企业生产商品掌握着一套科学的力量,政府监管部门也掌握着一套科学力量,而随着科学不断进步,专业分工越分越细,像马铃薯般分散的消费者就不具有识别产品安全性的科学力量。这种观点会带来一个好处,那就是要督促国家行政力量尽快完善监管体系。但必须要直面的是,一旦地方监管部门与不良企业同流合污,真相就有可能被垄断,将公众蒙蔽在鼓里。

    需要反思的是,监管的力量只有靠行政的单打独斗吗?难道群众的眼睛不是雪亮的?公民的力量以个体出现时,确实会面临知识匮乏的困境,比如一个物理学博士可能就难以辨别"塑化剂"食品。但要明白,掌握识别"塑化剂"能力的专家也是公民,未进入监管体系的大量科研人员也是公民,建立监管食品安全的社会大舞台并不是痴人说梦。

    关键是要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强制要求提供商品者标明成分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捷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要求自制火锅要公示添加剂一事却遭遇了尴尬,全国各地检查的结果都显示,很多火锅店有令不行。当然,行政的力量也是很强大的,如果够有决心的话可以强制要求,不公示者要关门整顿。如此一来又会产生新的问题,法律支持这样的铁腕行动吗?法律在这方面出现了严重的短板,《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内容包括成分或者配料表,但未明晰标明成分不全者的法律责任。消费者享有知晓产品成分的权利,这已是社会共识,但法律却没有追究商家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责任,实在令人不解。

    不少食品安全方面的新闻,常常令人感伤,即使职能部门查获违规产品,也多是没收产品和罚款了事。《刑法》惩罚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行为是以造成的恶劣影响程度为依据,比如销售额满与不满20万元的刑责就有轻重之别。醉驾入刑的法理是行为犯,即只要实施这种行为就触犯了刑法,与结果犯要考虑行为产生的影响程度不同。应将行为犯原理引入食品安全领域,只要实施生产、销售违规或有害的食品,就已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恶劣影响也应当入罪。如果法律支持生产、销售违规和有害商品是行为犯,那么,公众监督食品安全就成为可能。 ●伍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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