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遵义市白酒市场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本系统全市同步开展白酒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清理排查一批风险隐患、纠治一批白酒行业突出问题、查处一批侵权假冒案件、惩处一批违法生产销售企业、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依法整治白酒生产经营乱象。现将专项行动的第四批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典型案例一:桐梓县某某酒类经营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10月16日,桐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标识有“泓合酒业”“飛天原酒”“茅台贵宾酒”“商务接待”等白酒23瓶和包材166套。当事人在商品和包材标签、酒盒、手提袋等使用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商标注册证第18715389号的“飛天女神”、第18971834号的“飛天”、第2840045号“金色麦穗”边框、第237040号的“圆形飛天”等标识和图案,经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定未授权许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桐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赤水市某某酒厂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4月11日,赤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发现封装好的“五粮酒”19件(6瓶/件),标签标注名称:五粮酒,净含量:500ML,外包装箱、包装盒、瓶身上均印有“中国桃竹贵福TM 酒源字样,当事人不能提供”“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授权使用手续。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赤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某某酒厂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案
2023年2月8日,仁怀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转办投诉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现场发现食品名称”金钻大重九“白酒包装材料302件,规格(1*6,含外箱、手提袋、酒盒、酒标,包装以黄色打底,”金钻大重九“文字、叶片及钻石图形的组合图案),当事人现场提供”金钻大重九“商标注册证,但未能提供商标使用授权书。执法人员对上述物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上述涉案白酒与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大重九“卷烟(黄色包装盒、”大重九“文字与叶片、99盾牌的组合图案)的商品名称及包装近似,足以构成混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四:贵州省仁怀市某某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禁止广告和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2月25日,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贵州省仁怀市某某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其包装车间堆放有品名:”成义烧坊·重庆保利高尔夫俱乐部专用酒“19件、包装材料59件。经查,当事人在品名:”成义烧坊·重庆保利高尔夫俱乐部专用酒“白酒包装上(包括外箱、手提袋、酒盒)印制1935年红军四渡赤水”成义烧坊“献酒劳军皮囊相赠场景图案,该图案内容中包含我国红军形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构成了发布禁止性广告的违法行为。另查实,当事人在其”某某烧坊旗舰店“网站发布”1941年中国远征军把成义就作为【随军酒】等文字,对当事人包装生产的白酒进行宣传,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五:习水县某某酒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白酒)生产经营案
2023年10月2日,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预包装食品(白酒)的包装和销售,并查获白酒包装材料、包装设备以及成品白酒。经查,当事人自行购买包装材料从事预包装白酒的包装和销售,截至案发时,在抖音平台店铺销售了自行包装白酒2988瓶,销售金额为188919元。另查获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自行包装的白酒209瓶,货值金额8084.80元。当事人自行包装白酒的货值金额共计197003.80元,违法所得为188919元。另查实,当事人自行包装销售的“永恒贵州高端酱酒53度(500ml)”上私自张贴虚假标签“18年基酒+30年+35年老酒+茅台酒调制”和“11年基酒+25年+35年老酒+年份飞天茅台调制酒”。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预包装食品(白酒)的包装销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经营标签含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六:赤水市某某品鉴馆经营无标签预包装白酒案
2023年10月23日,赤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在开展白酒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部内有3箱白酒,白酒外包装纸箱上标注有“中国酒都 贵州茅台镇”的字样,用印有“贵州茅台镇”字样的黄色胶带密封,箱内白酒瓶身上无任何标签,瓶口处系有一根红色布绳,上面标注“五千年文化经典,茅台镇传统佳酿”字样,未标注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号等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赤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七:邹某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8月2日,桐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查获当事人销售的“茅台王子酒”174瓶,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认定为假冒茅台王子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目前案件正在按程序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