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治理行动是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厉打击商品过度包装违法行为,推动简约绿色消费理念,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公布第三批查办的商品过度包装典型案例。
案例一: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滨城区某超市经营过度包装茶叶案
2023年12月5日,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滨城区滨北监管所某超市经营过度包装茶叶的违法行为,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5日,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滨城区某超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其销售的“滇红茶叶礼盒”(规格型号:200g(100克×2),生产日期:2023.09.18),经测量包装空隙率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的国家标准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商品过度包装的规定,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12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未发现存在过度包装的茶叶礼盒。
案例二: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无棣县某茶店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2023年11月24日,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无棣县某茶店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的违法行为,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24日,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无棣县某茶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货架上摆放的“牡丹王茶饼”的包装层数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商品过度包装的规定,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上述不符合规定的茶叶,当事人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案例三: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惠民县某茶叶专卖店经营过度包装茶叶案
2024年1月10日,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惠民县某茶叶专卖店经营过度包装茶叶的违法行为,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4年1月10日,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双节期间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整治活动中,对惠民县某茶叶专卖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货架上摆放的“正山小种”礼盒有5层包装,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的国家标准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商品过度包装的规定,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案例四: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滨城区某超市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2024年1月23日,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滨城区杨柳雪镇某百货超市经营过度包装茶叶的违法行为,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2024年1月23日,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滨北办事处某超市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发现其销售的2盒“牛栏坑”肉桂茶叶礼盒,外包装物长宽高分别为372mm、250mm、72mm,规格为240g/盒,经现场测算,该款产品包装空隙率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的国家标准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商品过度包装的规定,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案例五:沾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沾化区某百货销售店销售过度包装陈皮案
2023年12月22日,沾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沾化区某百货销售店经营过度包装陈皮的违法行为,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22日,沾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沾化区某百货销售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测量,其销售的陈皮礼盒包装空隙率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商品过度包装的规定,沾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供稿:综合执法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