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桂林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决策部署,以“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按照食品安全“两个责任”要求,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加强监督管理,筑牢特殊食品安全防线,结合特殊食品经营规范提升行动、婴幼儿配方乳粉专项整治,铁拳出击,严格执法,在全市范围内查办了一批涉及特殊食品的违法案件,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2023年4月28日,恭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县**母婴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母婴超市经营有数罐进口未经国家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该母婴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恭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产品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2023年6月9日,兴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兴安县**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有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且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资质证件、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口检验检疫证书等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兴安县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产品和罚没5036.67元的行政处罚。
03
2022年12月20日,临桂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桂林市临桂区**母婴用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辅助食品共计12个品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临桂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和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04
2023年6月1日,七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七星区**母婴用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有无中文标识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七星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产品和罚没9780元的行政处罚。
05
2023年6月21日,叠彩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发现桂林市**商贸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的网店“尼亚人食品保健旗舰店”的罗布麻茶销售页面有“调节血压、辅助降血压、3袋一疗程”等字样的产品广告宣传内容,当事人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时使用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叠彩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06
2023年4月19日,桂林市市场监管局在对桂林市**保健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抽检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保健食品全康牌B族维生素片(甜橙味)批准文号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内容不一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桂林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产品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