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来,毕节市市场监管系统以“铁拳”行动为引领,紧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力量依法查处一批民生领域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积极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贵州金沙某酒业有限公司未取得酒类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酒类生产活动案
2023年12月12日,金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金沙县安能物流经营部开展检查时,发现贵州金沙某酒业有限公司托运的义斋窖酒113件(生产许可证号:SC11552052310057,制造商:贵州金沙某酒业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现场查询发现SC11552052310057持有人为贵州省金沙县贵奇酒厂。经核实,贵州金沙某酒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5月7日,已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成立至今一直正常营业。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酒类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酒类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2月,金沙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赫章县某酒坊生产禁止生产品种目录内食品案
2024年1月2日,赫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赫章县某酒坊开展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1瓶5.4千克的杨梅配制酒。经核实,当事人待售的配制酒是用自己酿造的白酒泡制,按照《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的品种目录(试行)》规定,禁止小作坊生产配制酒。
经查,当事人生产禁止生产品种目录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的品种目录(试行)》的规定。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2024年4月,赫章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