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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发布餐饮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引

   2024-05-29 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4750
  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定市消保委发布《保定市餐饮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引》,解读餐饮服务有关价格政策,对常见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风险提示,旨在进一步规范餐饮行业价格管理,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促进餐饮行业公开透明,满足基本民生需求,营造公平、规范、诚信、有序的餐饮环境。
 
  保定市餐饮行业

  价格行为合规指引

  适用范围
 
  保定市内通过即时烹饪餐品菜品、制作饮料、代加工海鲜等方式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单位,包括各种形式的餐馆、餐饮连锁店、农家乐、小吃店、饮品店、海鲜代加工店等。
 
  合规建议
 
  1.全面落实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展示、智能触摸屏点菜机等形式进行公示,标明销售的各类菜肴、小吃、饮料、烟酒等商品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和提供代加工等服务的收费标准。提供可由消费者自行选择的餐具和餐巾纸且需要另行收费的,应明码标价进行公示。
 
  2.规范明码标价行为。同一道菜肴在同一经营场所以不同方式标示的价格应当一致。同种类不同特征的餐品、菜品或鲜活商品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分别明码标价(如冰冻海鲜和新鲜海鲜价格不一样的,应分别明码标价)。计价单位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如克、千克、毫升、升等)或其他能让消费者明显区分的计量单位(如份、位、例、个、杯、条)等;有大、中、小计量区别的,也应分别明确标示(如大杯750ml,中杯500ml等)。
 
  3.强化标示容易引发争议的价格信息。对容易引发消费纠纷、需要向消费者特别提醒的价格信息,应采用大号字体、提示卡等显著、有效的提示方式进行强化标示(如价格较高的餐品、菜品、海产品等,强化标示价格、种类等信息)。通过实物或样品展示、或文字描述等方式,对容易引发争议的计价单位进行说明,对餐品、菜品以“份”“只”等作为计价单位时,对“份”“只”具体的量作细化说明(如烤全羊按“只”计价时应标明重量区间,以供消费者参考)。限量供应特价菜品时,应标示当天的供应量,并提醒消费者购买前了解特价菜品剩余数量。
 
  4.落实餐前价格确认。在消费者点餐后、提供餐饮服务之前,应向消费者出示消费清单(使用扫码点餐的除外),列明所点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单价、消费数量(或重量)和总金额,待消费者确认同意后再下单,消费者所点餐品有变化时,及时调整清单。结算时,按照消费清单上消费者确认的数额进行结算。同时,设置好计价系统的参数,确保实际消费数额中分或分以上的零头没有进行“五入”处理,防止“反向抹零”。
 
  风险提示
 
  1.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2.经营者销售鲜活水产品、特色农产品或用海鲜制作菜肴时,不得采用“时令价”、“面议”或违背交易习惯的计价单位等手段模糊表述标示价格,欺诈消费者。销售特色菜品,不得谎称“食材正宗”“原产地”等与价格有关的信息,质价不符,欺诈消费者。
 
  3.经营者不得使用两套菜单,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欺诈消费者。
 
  4.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如使用或者实物展示餐品菜品时,展示的与实际的餐品菜品显著不一致的)。不得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如对以“个”为计价单位时,故意把该计价单位以小的、不清晰的字体标示或标示在不容易找到的地方,造成消费者的误解)。
 
  保 定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保定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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