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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学校食堂明码标价行为的倡议书

   2024-06-18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260
全市各学校食堂:
 
  为规范学校食堂价格行为,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维护师生合法权益,漳州市市场监管局向全市各学校食堂发出如下倡议:
 
  一、
 
  学校食堂服务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自觉维护良好的校内价格秩序。
 
  二、
 
  学校食堂提供服务必须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
 
  三、
 
  明码标价应当采取电子显示屏、标价牌(卡)、价目表、价目本(簿)、菜谱、点心卡等方式,标示菜品的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服务收费等内容。
 
  四、
 
  明码标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以元为单位。计价单位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如克、千克、毫升、升等);如有“碗”“杯”等单位之分的应分别明确标示。
 
  五、
 
  学校食堂提供套餐服务应当标明套餐所含主要食材名称及套餐价格。
 
  各学校食堂服务经营者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规范明码标价行为。下阶段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积极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开展抽查检查,并进一步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对发现的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供  稿 | 价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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