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我司拟在目前的生产地址中增加其他厂房,即生产地址由“现有地址”变更为“现有地址+新增厂房地址”,请问涉及的产品标签和带印刷的包装材料能否继续使用及使用期限,市监食生复函〔2023〕522号中的回复是否适用呢?
答复内容:
您好,《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企业登记注册地址变更后旧版包装材料使用期限的复函》(市监食生复函〔2023〕522号)是市场监管总局对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给予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新旧包装材料及标签混合使用期限的请示作出的答复。根据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有关规定,食品标签内容应真实、准确。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与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