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980种和8类野生动物均禁售禁食,一些常见的三有保护动物常常容易被忽略。
一起来看看哪些常见野生动物不能卖,也不能吃!
果子狸
保护级别:三有
常见别名:
花面狸 白鼻狗 毛老鼠
小麂
保护级别:三有
常见别名:
黄麂、麂子、角麂
黄鼬
保护级别:三有
常见别名:
黄鼠狼
野猪
保护级别:国家二级
竹鼠
保护级别:三有
豪猪
保护级别:三有
灰胸竹鸡
保护级别:三有
珠颈斑鸠
保护级别:三有
常见别名:
斑鸠 野鸽子
山斑鸠
保护级别:三有
常见别名:
斑鸠 野鸽子
麻雀
保护级别:三有
斑嘴鸭
保护级别:三有
常见别名:
野鸭
绿头鸭
保护级别:三有
常见别名:
野鸭
绿翅鸭
保护级别:三有
中华蟾蜍
保护级别:三有
常见别名:
癞蛤蟆
王锦蛇
保护级别:三有
常见别名:
菜花蛇
尖吻蝮
保护级别:省重点
常见别名:
五步蛇 蕲蛇
乌梢蛇
保护级别:三有
常见别名:
乌蛇 乌风蛇
然而,每年仍有不同的野生动物,因为一些人的特殊需要而被杀戮,少数人味蕾的满足,却让更多人处于危险之中,非典和新冠病毒的发生让更多的人明白:敬畏自然,尊重生命,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自己。为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省市场监管局配合林业、水利、公安等部门强化野生动物监管工作,密织野生动物“保护网”。
01
/两组数据显示剑之“利”/
全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领域野生动物监管力度,全力配合林业、水利、公安等部门持续开展野生动物保护专项行动。截至目前,全省共出动执法人员13202人次,排摸农贸市场、餐饮饭店、人工繁育单位等重点场所29034家次,监测检查网络交易平台1836个次。
监督执法成效明显,共计收缴猎捕工具845件,清理非法广告19条,查办行政案件77起,打击犯罪团伙12个,打击处理违法人员139人,收缴野生动物1133只,收缴野生动物制品300件,罚款和罚金6.173万元,严打震慑态势基本形成。
02
/三项举措体现动之“速”/
迅速开展线索排查。针对非法猎捕、交易、食用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各地对网络交易平台、农贸市场、餐饮饭店等重点领域开展全覆盖、立体式监测排查。畅通举报渠道,拓宽线索来源,加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信息和线索的收集,如衢州市制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截至目前,各地共计掌握线索75条。
及时开展案件处置。强化行政处罚和行刑衔接,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与省林业局沟通协调共同打击农贸市场、餐饮饭店等场所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网上非法野生动物广告、交易和禁止使用猎捕工具。今年年初,我局配合省林业局赴衢州市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督查;5月,配合林业局及时处置非法售卖中华蟾蜍案件,扣押蟾蜍62.5千克,查处经营户2家。
纵深推进专项行动。全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清风行动”“之江利剑”等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对全省餐饮饭店、农家乐、农贸市场、农批市场等重点场所开展全覆盖巡查,对野生动物违法犯罪高发地区和场所,增加集中执法和“回头看”检查频次,及时发现并查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如,江山市开展了清网、清夹、清套“三清”专项行动。
03
/多种载体展现呼之“疾”/
各地借助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加大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力度,积极配合林业、公安等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倡议书、张贴海报、设立展板等形式,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正确引导群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树立文明消费理念,营造全社会保护野生动物的浓厚氛围。今年以来,全省共计宣传餐饮饭店、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等重点场所17151家,发布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宣传751次,发放资料、张贴海报65629份,宣传重点人员10656人。向社会公众发出有力呼声: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向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说不,用法制精神共建和谐家园,让人类的小家幸福团圆,让万物的大家和谐共生。
下一步,省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领域内野生动物监管工作。
法律知识拓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
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 省局市场合同监督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