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071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林艺等代表:
《关于规范居民住宅楼下新建、改建餐饮业营业场所许可审批和管理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本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的监管职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经营主体注册和餐饮单位食品经营许可,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746号令)及其实施细则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核发经营主体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目前,证照审查依据不涉及大气污染防治相关事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为配合市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一是强化法治宣传引导。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下发《关于落实市领导批示做好餐饮油烟扰民治理协同工作的指导意见》,提示各区市场监管局在食品经营许可受理、审批等环节对申请人加大消防安全、生态环境、店招安全等方面的宣传力度,告知申请人者遵守国家以及本市消防安全、生态环境、绿化市容等部门要求,引导其依法合规从事经营。各区结合自身实际,在政务服务大厅采取告知、提示等多种形式,提醒经营者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许可、备案等相关手续,做到合规经营。二是强化许可数据的互联共享。市市场监管局将经营者办理的证照信息汇集至市大数据中心,并将食品经营许可审批的事项告知市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市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向市大数据中心调取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
二、下一步举措
大气环境质量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下一步,我们一是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严格履行食品经营许可审批职责;二是积极配合市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探索优化事前服务告知,强化食品经营许可信息的共享和联动,为解决餐饮油烟污染贡献力量。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