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食药环领域“行刑衔接”工作,形成高压态势,有力震慑食药环领域违法经营行为,推动各类市场经营主体落实主体责任,青海省海南州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起食药环领域“行刑衔接”典型案例。
案例一:贵德县肾白金保健食品销售店销售非法添加、伪造批准文号及无生产厂名、无生产厂址的保健食品案。
2023年6月10日,贵德县市场监管局与公安局对贵德县肾白金保健食品销售店开展联合检查,发现当事人史某某涉嫌销售非法添加、伪造批准文号及无生产厂名、无生产厂址的保健食品2类17种49瓶(盒),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方资质及进货发票。
经核查,史某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已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2023年7月17日,贵德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023年8月14日,经南京警院鉴定中心鉴定,检材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2023年8月25日,史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贵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5月7日,贵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例二:贵德县红英民用商店销售非法添加保健食品,伪造批准文号及无生产厂名、无生产厂址保健食品案
2023年6月10日,贵德县市场监管局与公安局对贵德县红英民用商店开展联合检查,发现当事人杨某某涉嫌销售非法添加、伪造批准文号及无生产厂名、无生产厂址的保健食品3类18种33瓶(盒、粒、片),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方资质及进货发票。
经核查,杨某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已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2023年7月17日,贵德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023年8月14日,经南京警院鉴定中心鉴定,检材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2023年8月28日,杨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贵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4月29日,贵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