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各牛羊肉制品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牛羊肉市场经营行为,维护良好肉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消费权益,现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实行定点屠宰制度,禁止屠宰、经营、运输、加工、储藏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制品。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牛羊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合理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按规定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
三、从事牛、羊肉制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应当使用牛、羊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按规定查验国产肉类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进口肉类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做好牛、羊肉品进货台账登记,销售时应在柜台或摊位前明示检疫、检验证明或肉品屠宰溯源查询码;严禁使用或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以及证货不符的肉类产品;生产经营环境、工艺布局和过程管控符合卫生规范要求;严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严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低价肉品冒充高价肉品,以其他肉类产品假冒牛(羊、驴)肉制品;严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虚假宣传等。
四、要保持良好生产经营条件,按规定温度储存肉类产品,按需配备足够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发现感官性状异常的,立即停止销售。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经营上述违法肉类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各肉品生产经营者要认真落实上述要求,严格对照法律法规规定立即开展全面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对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严肃查处。欢迎社会各界对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