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我局接到举报,称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某酒馆在牛排售卖过程中,存在以M5级别牛排冒充M7级别牛排销售、标称500克的西冷牛排实际克重为420克等情况,希望核实查处。接到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酒馆进行现场检查。在热食操作间中央操作台面下方的冷藏柜中,执法人员发现有4片分切好的冷鲜状态牛排,经该店厨师长现场确认系制作该店菜单中的“澳洲黑安格斯极佳西冷500g”使用,执法人员对上述4片牛排现场称重,重量均不足500克。在另一冷冻柜中,执法人员发现若干冷冻状态、分切塑封好的牛排,一部分牛排塑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该店厨师长表示其为M7肉眼牛排,用来制作菜单中的“澳洲极佳和牛眼肉240g”,另一部分牛排塑封包装上带有中文标签,品名为“澳洲安格斯M5眼肉”,该店厨师长表示其用来制作菜单中的“澳洲M7和牛肉眼240g”。
案情定性
当事人提供“澳洲黑安格斯极佳西冷500g(488元/份)”餐品时使用及上菜的牛排重量不足标称500克的情况,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属于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使用M5级别肉眼牛排代替M7级别肉眼牛排来制作“澳洲M7和牛肉眼240g(468元/份)”餐品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属于不以真实名称提供商品的违法行为。
案件处理
对当事人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不以真实名称提供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
案件提醒
商家缺斤少两、以次充好、偷梁换柱等行为不会长久,这些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最终将失去客户。不但自己的诚信将扫地,自己的违法行为也要受到法律的严惩,自食恶果。诚信经营,才能行稳致远。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在此呼吁商家诚信经营、言行相符,既保证产品质量,又尊重消费者权益,时刻维护好自己的良好信誉。
下一步
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将继续
打击危害消费者利益案件
进一步净化营商环境
创造守护更加放心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