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上半年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严格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
“铁拳”行动的部署要求
坚持执法为民
围绕民生、消费领域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
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的重点领域
同时结合重要时间节点和重点消费人群
开展“铁拳出稽 守护鹏城”系列专项行动
持续深入开展行业治理行动
打击各类违法乱象
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
现选取一批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发布如下:
深圳一某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
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市市场监管局福田监管局对深圳一某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等多个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作出警告、罚没合计5.69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处以罚款金额10%的处罚。
经查实,当事人在销售一款“致纯 普洱茶(熟茶)”和“千瓯雪·2015弯弓古树(晒青毛茶)”时,将茶叶初制日期标注为生产日期,属于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情况。当事人在销售另一款茶叶“千瓯雪 普洱茶(熟茶)紧压茶”时,仅标注了原料生产日期,属于未标注生产日期的情况。
根据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茶叶的生产日期应为包装日期,而不是初制日期。因普洱茶讲究年份,如何认定茶叶的生产日期,茶叶初制日期能否作为生产日期标注等问题尤为重要。本案的办理,为普洱茶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标签规范指明方向,也为广大茶叶消费者进行了消费提醒和普法宣传,对规范茶叶生产、经营市场秩序具有典型意义。
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
好某购便利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案
2023年8月14日,市市场监管局福田监管局对好某购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违反《未成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元,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实,2022年6月16日,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货值金额18元的某足谷酒,销售前未询问购买者是否为未成年人,也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证。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重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本案的查办,对促进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良好社会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
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
某鲜味餐厅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4年4月28日,市市场监管局大鹏监管局依法对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某鲜味餐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事发时顾客在当事人海鲜池旁进行点餐,现场点了海鲜池内皮皮虾、膏蟹、扇贝三种鲜活海鲜。经查阅当事人厨房安装的明厨亮灶监控系统,显示当事人员工在厨房内将消费者点的3袋活海鲜,只留1袋扇贝放置于操作台进行加工,其余2袋为膏蟹和皮皮虾,均放回海鲜池。同时,当事人员工将冻膏蟹进行加工,用来替换顾客点菜单里的鲜活膏蟹;将冰冻皮皮虾进行解冻加工,用来替换上述顾客点菜单里的鲜活皮皮虾。
经执法人员调取明厨亮灶监控系统,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2月9日至2024年2月27日期间,后厨使用了大量的冰鲜海鲜。因春节期间货源不够,当事人为提高出菜率,将消费者点的一些鲜活海鲜替换成冰冻海鲜进行加工,有时替换几种海鲜,有时对其中一个海鲜进行替换,有时没有替换,具体数量当事人没有进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属于消费欺诈的违法行为。
202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进一步加大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本案涉及海鲜“调包”这一受到群众深恶痛绝的常见餐饮经营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通过明厨亮灶系统取证锁定违法行为,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创新监管手段,严厉打击海鲜餐饮经营乱象,对促进海鲜餐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意义。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将持续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管力度
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为广大市民营造一个
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