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XX酒庄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出示的《营业执照》登记住所与现场检查地址不符、《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经营地址与现场检查地址不符,同时在该经营场所内发现了标签内容不全的10个品类的瓶装白酒,同时现场无法向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该10个品类瓶装白酒的合法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以及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对上述财物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4年03月18日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已到登记机关对《营业执照》登记住所进行了变更。查明该公司经营的10个品类瓶装白酒违法所得合计为16523.00元,货值金额为46112.00元。同时,当事人在该经营场所销售散装白酒时,未在食品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从业人员未能出示有效的健康证明。
综上,鉴于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决定对当事人未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经营地址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决定对其他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的10个品类食品;
2.没收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违法所得人民币4439.00元;
3.对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行为处以货值金额0.5倍的罚款,计人民币23056.00元;
4.对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给予警告;
5.对销售散装食品未在食品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的行为给予警告;
6.对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行为给予警告。
相关部分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的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或者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温馨提示
请广大经营者依法经营,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供稿:政策法规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