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案例四
小作坊制售安全无害但未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散装食品,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陆某诉某酱菜坊产品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0日,陆某在某酱菜坊购买2只酱板鸭、2斤青梅酒、1斤风湿酒,通过微信支付价款290元,并要求将食品包装后邮寄到陆某指定的地址。2022年8月22日,陆某再次在微信上向某酱菜坊购买10只酱板鸭、1斤青梅酒,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价款430元,要求某酱菜坊通过快递邮寄食品。陆某收货后,认为某酱菜坊出售的食品包装没有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并依据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起诉请求某酱菜坊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将某酱菜坊纳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范围。某酱菜坊辩称,不同意十倍赔偿,其经营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卫生许可证,生产的产品没有质量问题,安全无害。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陆某第一次在某酱菜坊店内现场购买案涉散装食品,对案涉食品系散装食品是明知的。某酱菜坊根据陆某要求,将案涉散装食品进行包装并邮寄,该包装行为并不改变案涉食品属于散装食品的事实。某酱菜坊出售的散装食品不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故判决驳回陆某关于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制售散装食品,既方便人民群众生活,又解决就业需求,繁荣市场经济。对于依法诚信经营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应当依法予以保护。食品安全标准对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作出不同规定。散装食品不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在制售的散装食品安全无害的情况下,不宜仅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制售的散装食品没有标签或者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就判决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本案较好兼顾了保护食品安全与保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合法权益,对于办理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