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食品生产经营者:
为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守牢食品安全底线,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有效排查防范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消费环境,现就过期食品、临期食品合规管理提醒告诫如下:
一、建立健全管控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销售过期变质食品,建立对超过保质期食品退市、销毁处置机制,严格落实下架、召回、销毁制度;对临期食品建立符合实际、可操作的处理制度。
二、完善记录规范台账。建立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问题食品处置台账,如实记录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保质期、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时间和地点、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方法、承办人、监督人等内容,并同步保留相关记录,采取的处置措施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单据。
三、落实自查清理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加强食品生产经营日常自查自控,运用手工或智慧信息化等方式,查验食品的贮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销售,建立完善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时进行清理,并采取停止经营、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下架箱、下架区),主动退出经营场所。
四、严格执行退市制度。食品销售者与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有食品退货约定的,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退货手续。对退市的临期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要设立专门区域保存并加贴醒目标签,防止与正常食品混淆或者误将超过保质期食品再行销售。
五、依法履行销毁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的问题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包装一并销毁),也可以通过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后转化为饲料或肥料等。不得使用临期食品、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得将超过保质期食品销售给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或消费者。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开展自查自纠,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日管控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全面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拨打12345政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