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食品安全,事关千家万户。2024年以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深入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及其周边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依法查处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一、塔城市某中学未形成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记录及餐饮服务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案
2024年8月23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塔城市某中心未形成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记录及餐饮服务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的违法行为,依法对该中学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5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塔城市教科局执法人员对塔城市某中学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未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未形成《每月食品安全月调度会议纪要》,对餐饮服务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
该中学未按时形成“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记录,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的规定;消毒柜消毒灯损坏无法正常工作,未进行维护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第十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该中学作出行政处罚。
二、塔城市某幼儿园未按要求留样案
2024年8月1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塔城市某幼儿园未按要求留样的违法行为,依法对该幼儿园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07月0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塔城市某幼儿园食品成品留样情况进行检查,1.经现场称三种食品成品留样克数均不足125g。2.食品留样登记表内容记录不规范。3.食品留样登记表记录时间记录不全。
该幼儿园未按要求留样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该幼儿园作出行政处罚。
三、塔城市某文具店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未按规定变更经营许可项目案
2024年3月26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塔城市某文具店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未按规定变更经营许可项目的违法行为,依法对该文具店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1月8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校园周边的商户监督检查中,发现塔城市某文具店在店里制售肉丸子、鱼丸子、鱼排等串串热食类食品,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时,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
该文具店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未按规定变更经营项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该文具店作出行政处罚。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