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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关于加快推进化橘红药食同源批复工作的建议

   2024-09-05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6690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337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化橘红药食同源批复工作的建议》收悉。经商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现答复如下: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简称食药物质)。食药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为规范食药物质目录管理,我委制定《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对食药物质定义及目录修订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食药物质是指传统作为食品,且列入《中国药典》的物质,除了安全性评价证明其安全之外,还要符合中药材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保护等相关法规规定。2019年、2023年,我委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先后将当归等6种物质、党参等9种物质增补纳入食药物质目录。
 
  关于您建议“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三部委加强沟通协作,予以大力支持,加快推进化橘红药食同源批复工作”,我委高度重视,在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组织提交相关材料的基础上,组织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认真研究,并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全部省级卫生健康委等方面意见,对化橘红食品安全性进行了系统性评估论证。目前,正在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在报批、会签相关公告中。
 
  下一步,我委将认真贯彻落实“大食物观”和高质量发展理念,持续动态修订完善食药物质目录,在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基础上,努力提升营养健康高线。将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加快推进将化橘红正式纳入食药物质目录,助力化橘红产业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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