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市场监管管理局依法查处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乌苏市某中心学校未按规定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案。
2024年7月8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中心学校未按规定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处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7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中心学校餐厅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学校餐厅内待学生使用的部分餐具中有水渍,且未按照规定消毒,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学校餐厅未按规定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5月16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学校餐厅进行检查时,上述违法行为仍未改正。该学校餐厅未按规定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该中心学校做出行政处罚。
二、乌苏某幼儿园未规范设置防鼠设施和未按规定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案
2024年7月22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幼儿园未规范设置防鼠设施和未按规定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处7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3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幼儿园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后堂进出通道未设置防鼠设施,后堂餐具清洗消毒柜上层灯管无法正常使用,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幼儿园未规范设置防鼠设施和未按规定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5月17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学校餐厅进行检查时,上述违法行为仍未改正,该幼儿园餐厅未规范设置防鼠设施和未按规定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幼儿园做出行政处罚。
三、乌苏某小学未按规定执行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案
2024年7月22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小学未按规定执行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7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小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学校食堂未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未按规定执行食品“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小学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5月16日执法人员对该小学复查时,发现上述违法行为仍未改正。该小学餐厅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小学做出行政处罚。(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