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晋江市英林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辖区内的某食品商行正在销售食品,该经营者现场能提供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但其店内的永利源阿婆豆豉没有价格标示与价格标签,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对该经营者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该当事人依法持有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但现场的产品除了没有价格标示与价格标签,还未按照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该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1.没收其违法所得。2.处以罚款。二、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给予警告。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同时,提醒广大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要注意商家是否按有关规定明码标价,防止上当受骗,切实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