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食品安全事关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老百姓热切期盼的身边实事。民心所向即为工作导向,自2024年以来,岳阳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依法查处一批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件,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如下:
案例一
湘阴县洋沙湖镇某中学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案
2024年2月4日,岳阳市湘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湘阴县洋沙湖镇某中学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7000元。
2024年1月3日,湘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食堂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遂于当日对当事人当场给予行政警告处罚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当事人在2024年1月10日前改正上述行为。2024年1月12日再次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仍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二十六)之裁量基准之“2.一般情形”基准,湘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二
汨罗市某中学未按规定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4年5月30日,岳阳市汨罗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汨罗市某中学未按规定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2024年2月29日,汨罗市市场监管局开展春季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学生食堂二楼库房冰箱内储存有三包“糖纳红小豆”食品原材料已超过保质期,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9月7日与2023年9月14日分别从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涉案“糖纳红小豆”食品原材料五包,截止2024年2月29日,当事人在保质期内已经使用两包,剩余三包超过保质期后尚未开封使用,但仍储存在食堂二楼库房冰箱内未及时清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汨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希望全市学校引以为戒,用心守护食品安全底线,市场监管部门也将持续加强对校园食品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和处罚机制,对于违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