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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要处罚?

   2024-10-30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260
  为营造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温度的营商环境,《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对“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的行为,如果同时符合:1.已主动将违法产品退回、销毁或者整改完毕;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处罚。
 
  案情介绍
 
  近期,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查见某餐饮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向顾客提供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材质:PP、执行标准:GB/T 24693-2009)。经查,该餐饮店由于人员变动,对塑料污染治理相关法律法规认识存在误区,购进了上述吸管1000支,案发时还库存537支。
 
  法律依据
 
  本案中,该餐饮店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上海市政府关于将商务领域塑料污染治理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对该餐饮店予以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该餐饮店负责人及时认识到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整改,及时将上述吸管自行销毁。经查,当事人这一行为系初次违法,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实施办法》附件《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中第42项的规定,对该店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本案是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在《实施办法》生效后塑料污染领域的免罚第一案。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一方面积极贯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违法行为及时立案调查,对违法者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同时又认真贯彻《实施办法》精神和具体要求,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营造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温度的营商环境,并做到免罚程序规范,证据充分,对该领域的执法办案产生了较好的示范效应。
 
  供稿: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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