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6日,韩国农林部宣布拟订了偶蹄类动物未加工皮毛的进口卫生要求的草案。
本提案重新制定进口偶蹄类动物原皮毛健康要求。如产品符合以下要求,无论口蹄疫、牛瘟及非洲传统猪瘟的健康状况,任何成员国均可向韩国出口偶蹄类动物原皮毛。
a. 生产未加工皮毛的偶蹄类动物已接受出口国政府官方兽医屠宰前后的检验,检验结果必须健康。
b. 出口的未加工皮毛应附带出口国政府官方兽医签发的兽医卫生证书
c. 根据口蹄疫、牛瘟及非洲古典猪瘟的健康状况,可采用以下补充消毒要求:
i) 装船前至少两年未发生口蹄疫、牛瘟及非洲古典猪瘟:无补充的消毒要求
(ii) 其它情况: 在含2%碳酸钠海盐内浸泡至少28天;
(i) 用pH 11.5、或以上的碱液浸泡搅动;
(ii) 用4% (w/v)碳酸钠溶液浸泡至少48小时,或
(iii) 用pH 11.5、或以上的酸溶液浸泡搅拌,如:蚁酸溶液(100kg盐[NaCl]和12kg蚁酸/1,000升水)浸泡至少48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