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19日,丹麦环境保护局宣布制定了关于某些饮料包装的押金和回收等的法令。
该法令草案减轻了生产商和进口商在试销新产品时的行政管理和经济的负担。规定了仓库里不回收的包装的标记要求。处理报酬应当支付给已注册的食品杂货店用于以类似当前对可再装包装的方法,分拣不回收的包装。此后和以前的投资项目的补助金,应当作为公认的商店瓶装部门的返还金,支付给已注册的食品杂货店,以作为增加包装分拣率的措施。尚未赎回的押金可以用于支付迄今为止已通过由生产商和进口商支付的包装费用支付的更多支出项目。撤销该法令的日期从2008年9月4日改为201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