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5日,巴基斯坦对原产于中国、巴西、印尼、韩国和中国台湾的邻苯二甲酸酐作出反倾销初裁(见下表)。其中,由于印尼PA i.e. PT Petrowidada公司提供的数据与巴基斯坦Revenue Automation Limited公司提供的数据不相符,因此初裁中不对印尼的倾销幅度作出裁定,而改在终裁中作出裁定。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917.3500。在本案中,没有中国企业应诉。
2009年5月,巴基斯坦对原产于中国、巴西、印尼、韩国和中国台湾的邻苯二甲酸酐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巴基斯坦对原产于中国、巴西、印尼、韩国和中国台湾的
邻苯二甲酸酐作出的反倾销初裁结果
涉案国 |
倾销幅度(%) |
中国 |
11.84 |
巴西 |
6.17 |
韩国 |
7.36 |
中国台湾 |
2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