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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修订中国蛋及蛋类产品进口规定

   2009-12-10 中国食品网中食网5820

    欧委会曾于2002年公布2002/69/EC号决议案(后经修订成为第2002/994/EC号决议案),对中国内地动物源性产品实施保护性检验措施及全面禁令。

    2002年的决议案限制规定已随着保护性措施和中国当局补充检疫的实施而逐渐放宽,欧委会于今年10月31日公布的最新修订的第2009/799/EC号决议案,在允许进口中国内地动物源性食品方面再次放宽了一般禁令。

    新决议案已将中国内地蛋及蛋类产品加入到欧盟允许进口的中国食品名单内,但有附加条件。即所有蛋及蛋类产品在装运前须证明进行了化学测试,以确保产品对人类健康没有危险,测试中要特别检测氯霉素和硝基呋喃及其代谢物。

    按照2002年的决议案,欧盟成员国禁止进口中国内地动物源性产品和动物饲料,作为这一禁令的例外,假如每批货物经证明已由中国内地当局进行了必需的化学测试,成员国须按照适用的特定动物和公共卫生条件,允许进口以下产品:1、水产养殖产品;2、去皮或加工虾;3、天然淡水水域捕获的克氏原螯虾;4、肠衣;5、兔子肉;6、蜂蜜;7、蜂王浆;8、禽肉产品;9、蛋及蛋类产品(2009/799/EC号决议案)。

    2002/994/EC号决议案第3条规定成员国应允许进口列于附录第二部分的产品(如上所述),只要产品附有中国主管部门的申报单,说明每批货物在装运前已进行化学测试,确保产品对动物和人类健康没有危险。对列于附录第二部分的所有产品进行的化学测试要特别检测氯霉素和硝基呋喃及其代谢物。此外,对于养殖水产品要测试孔雀石绿和结晶紫及它们的代谢物。化学测试结果应包含在申报单内。

    对于受1774/2002号规例监管的以上未提到的其他水产养殖产品、明胶和宠物食品,不要求化学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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