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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发布婴幼儿配方奶粉新进口要求

   2011-03-25 中国食品网中食网10540

 

 

    2011年2月18日,新加坡农业食品及兽医局(AVA)发布通告,向所有婴幼儿配方奶粉进口商和代理商通报了婴幼儿配方奶粉(0-12个月)新进口要求。

AVA曾于2010年3月31日发布了婴幼儿配方奶粉进口要求。近期,在综合考虑食品法典的最新进展和企业的反馈信息后,AVA审查并更新了在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时,在质量控制报告中需提交的检测参数。

自4月1日起,每隔6个月,进口商需提交一份健康证书或列明以下检测参数的结果的生产商质量控制报告。

进口商需提交的实验报告(6个月1次)

化学物质

微生物

密封装的配方奶粉和液态配方奶:

1、黄曲霉毒素M1

配方奶粉:

1、菌落总数

2、总大肠菌群

3、粪大肠菌群

4、大肠杆菌

5、阪崎肠杆菌(Cronobacter属)

6、沙门氏菌

7、葡萄球菌肠毒素(或金黄色葡萄球菌)

密封装的液态配方奶:

1、无菌检测

注:1、肠杆菌科细菌检测可视作对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大肠杆菌和阪崎肠杆菌(Cronobacter属)的检测。

2、如需要,AVA可能要求进口商检测以下参数:

(1) 化学物质:重金属、三聚氰胺、农药残留、多氯联苯(PCBs);

(2) 微生物:肉毒杆菌、弯曲菌、单增李斯特菌、芽孢杆菌肠毒素。

此外,在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时进口商还需提交以下文件:

1、受控来源文件:说明进口奶和奶制品是在受主管当局监管和检验的设施内生产的文件证明(一次性提交),如:生产商许可证的认证副本。

2、健康证书

(1)未发生口蹄疫的国家

提交的健康证书(每一批货物)须包括由出口国有关主管当局出具的以下证明:

(ⅰ)产品是用产自未发生口蹄疫的国家的奶原料生产的;

(ⅱ)使用的液态奶经过最低72℃,持续至少15秒钟的巴氏灭菌或等效过程处理。

(2)发生口蹄疫的国家

提交的健康证书(每一批货物)须包括由出口国有关主管当局出具的以下证明:

(ⅰ)采用最低132℃,持续至少1秒钟(超高温灭菌法)的灭菌过程;

(ⅱ)如果牛奶的pH值小于7.0,采用最低72℃,持续至少15秒钟(高温短时间巴氏灭菌法)的灭菌过程;

(ⅲ)如果牛奶的pH值为7.0及以上,采用两次高温短时间巴氏灭菌法。

3、健康证书应包含以下信息:

(ⅰ)产品的商标名称和性质;

(ⅱ)采用适当单位的重量;

(ⅲ)批号标识符和生产日期;

(ⅳ)生产商或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ⅴ)进口商或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

(ⅵ)出口商或发货人的名称和地址;

(ⅶ)输出国;

(ⅷ)目的国。

其他注意事项:

(1)所有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进口许可证申请均在办公时间内在线处理。因此,进口商应在办公时间内提交进口许可证申请;

(2)所有进口食品都将接受AVA的检验和抽样;

(3)进口商应经常访问AVA网站了解有关进口要求的更新信息;

(4)可向新加坡有关部门咨询或了解更多关于进口要求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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