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大豆油、花生油产品国家标准颁布并曾定于2004年5月1日实施。一个多月后,记者又得到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将新标准实施时间推迟到10月1日的消息。
对此,有读者不解:一项国家标准已经出台,而且有正式实施文本了,怎么说推迟就推迟了呢?记者为此拨通了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和部分食用油生产企业的电话。
管理者意见
据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龙处长介绍,新的大豆油、花生油产品国家标准正式文本出版发行后,部分生产企业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反映,按照新标准组织加工生产和重新印刷产品标签准备和调整的时间不足,要求延迟实施时间;对标准中有关食用植物油标签中“原产国”标注方式,有的企业提出用代号标注。
国标委向国家粮食局征求意见,国家粮食局经过向有关部门咨询核实,提出了延迟大豆油(GB1535-2003)和花生油(GB1534-2003)产品国家标准实施日期的建议。并同时强调,对标签中“原产国”标注方式,必须坚持要求用中文字标注,以方便消费者识别,并建议一是将“原产国:原料产于XX国”字样直接喷印在标签中。二是比照生产日期的标注方式,在标签中印上“原产国:见瓶(或桶等)
XX处”,再在包装的相应部位喷印上“原产国:原料产于XX国”字样。以上建议获得国标委批准,并通知实施。
企业反应
那么,食用油生产企业的反应又如何呢?
“金龙鱼”有关负责人说,新的大豆油、花生油产品国家标准的发布通告是今年2月份,标准的正式文本却是4月底才拿到,并在5月1日实施,这对企业来说时间较仓促,要全部按照新的标准来实施是难以做到的。推迟时间实施,这也是从实际出发,给企业留有缓冲的余地。
北京古船油脂公司的有关人员谈到,有的品牌大企业参与了新标准的制定,知道情况,就提前做准备了。但多数企业只有得到通告和拿到正式文本后才开始实行,而新的标准从颁发到执行时间短,企业无疑有损失。新标准的实施,规范了市场,给予了
消费者知情权,但呼吁有关部门对新标准的出台在各环节衔接和时间安排上更合适些。对消费者如何获得知情权,还需要依靠政府部门来引导。
“福临门”市场部何女士谈到,对新的大豆油和花生油国家标准的出台,早有所知,他们在5月1日之前,做了些前期工作,参照已颁布的其他食用油标准与相关的生产企业沟通,使成本损失压到最低限度。何女士认为,遵守强制性新标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这是企业立足的根本,这样市场也就更有序了。对执行新标准造成的损失,企业应该承担。
市场观察
记者在北京家乐福超市食用油的货架上看到,有个别的如2004年4月30日生产的1.8升装的鲁花纯正花生油已经标注了产品标准号“GB1534”、“压榨一级”字样,但多数食用油为2003年生产,标签也是原来的,有的食用油企业表示这些货在10月1日前没卖完,将会强制性地撤换。
记者问询了几位顾客都不知道食用油有了新的国家标准,他们购买食油只是凭广告印象,比较价格和量的多少,或哪种油香就买哪种,或因纯正花生油香但价格高,就干脆买调和油。因此,对消费者的宣传引导是一项很有必要做的工作。
看来,制定一项国家标准其过程和实施也不容易。要使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顺利进行,需要多方的协调合作,尊重科学、尊重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