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当前开展的奶粉市场专项整治,前天,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出通知,要求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婴儿配方乳粉Ⅰ》和《婴儿配方乳粉Ⅱ、Ⅲ》等3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通用技术条件》分别规定了适于婴幼儿营养需要的配方粉(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婴幼儿配方豆粉,下同)及补充谷粉的各类营养素限量指标。未按《配方Ⅰ》或《配方Ⅱ、Ⅲ》生产的其他婴幼儿配方粉及补充谷粉则应符合《通用技术条件》相应的技术要求。生产企业也可执行企业标准,但不得低于相应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并应向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进口婴儿配方乳粉应符合相应《配方Ⅰ》或《配方Ⅱ、Ⅲ》技术要求。
通知要求婴幼儿配方粉的标签必须标注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热量,营养素(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包括微量元素]),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食用方法,贮藏方法,适宜人群。婴儿配方粉标签上还应标明“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等。进口婴幼儿配方粉的标签,可不标注“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但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通知还规定,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标示执行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