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采用不当的检测方法,厦门大三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佐佐"牌果冻5月份在浙江温州被检出含有甲醛后,随即遭到全面封杀,企业陷入严重的生存危机。
据了解,5月13日浙江省乐清市工商局乐成工商所在市场上临检时,检出厦门大三和食品有限公司"佐佐"牌果冻二个品种含有甲醛,随即将此情况上报给温州市工商局。5月14日乐清市工商局委托温州市质检院,对乐清市人本超市、联华超市的佐佐果奶布丁条、佐佐芒果果冻条进行检测,结果是样品中甲醛的含量分别为19mg/kg、18mg/kg,并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温州市工商局得知此结果,立即对下属各县(市)局(分局)发出通知,在全市范围内查扣"佐佐"系列果冻,并将此结论通报给新闻媒体;温州日报、温州晚报、温州商报均以"毒果冻"、"含有甲醛"等字眼对该事件进行追踪报道,新浪网等网站也竞相转载。
"佐佐"果冻是目前我国市场上较受消费者欢迎的几大果冻品牌之一,2002年获得国家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书》,有部分产品销往日本、美国等地。"毒果冻"事件发生后,厦门大三和食品公司立即陷入半停产状态, 据了解从5月15日至今整个浙江市场一直没有发货(通常每月发货1.8万件左右),其它省份也大受影响,而原有客户未付的货款几乎全被冻结,企业流动资金一下子变得十分困难。
记者日前来到位于厦门市集美区北部工业区的厦门大三和食品公司,企业的领导层和员工对其产品的遭遇感到十分冤屈。他们一再表明企业绝对没有在生产过程中添加甲醛,而对其产品被检出含有甲醛感到十分不解,认为温州的检测方法存在问题。厦门大三和食品公司总经理陈再和拿出两份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的检测报告单,这是公司于5月17日自行将同批次的"佐佐"果冻条、布丁条送去检测的,甲醛含量检验结果均为"未检出(<1mg/kg)"。
厦门市工商局接到温州市工商局的协助调查函后,立即对厦门大三和食品有限公司的整个生产流程进行调查,并在厦门沃尔马世贸店和美仁华联店查找到同批次产品,送交厦门进出口商品检疫检验中心检测。厦门市工商局消费者投诉中心副主任马丁说,调查和检测表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没有人为加入甲醛。针对厂家的异议,浙江乐清市工商局于5月28日将同类产品送至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进行检测,结果其甲醛含量也是"<1mg/kg",而乐清工商局直至6月17日才将这一结果告知厦门大三和公司。
厦门市卫生监督所食品卫生监督科苏春德介绍,国家食品卫生法严禁企业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加入甲醛,但在食品检验时,细胞在代谢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少量甲醛,称为食品"本底",各种食品的"本底"不一样,如活虾为17棗19mg/kg,植物为1棗2mg/kg;而不当的检测方法,也可能"制造"甲醛。因此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人为加入甲醛,要进行综合判定。据介绍,国家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256号文件明文规定,"各地在检测食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含量过程中应当进行阴性样品对照,以去除本底甲醛的干扰,必要时,结合加工现场的监督情况,综合判断食品中是否加入了甲醛或吊白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7月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禁止在食品中使用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产品的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附件二明确指明"部分产品原材料中可能含有醛糖类物质,经酸化处理后测出含有甲醛,但浓度很低(<20mg/kg),当测试值>20mg/kg时,才考虑样品中是否加入吊白块。"
对于厦门大三和公司的这一遭遇,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给企业的答复函中明确表示: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未事先通知被检企业而擅自公布检验结果的做法,是违反法律程序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而温州市检验机构依据《食品物理与化学分析方法》的检测结果应视为无效;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检验果冻中甲醛含量为"未检出(<1mg/kg)",此种表述检验结果的方式是正确的,"<1mg/kg"代表最低检出限,用规定的方法检验产品中的甲醛,就是产品中未检出甲醛。
尽管如此,"佐佐"果冻在温州市场还是不能"上柜"销售。记者电话采访了温州方面的有关人士,温州市质检院食品化工检验所所长唐旭东称,质检院判定"佐佐"果冻不合格是有根据的,但由于对方(企业)对这一结果有异议,准备打官司,院方的理由目前不便公开。温州市工商局经济检查处蔡处长表示,温州市工商部门全面查扣"佐佐"果冻,是以检测结果为依据的,这是对市场负责、对老百姓负责的需要;至于厂家在生产过程中有没有添加甲醛,局里目前尚不能确定,厂家应多从自身的生产环节查找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