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雀巢造假新进展:奶粉标识与证书相矛盾

   2004-12-03 中国食品网中食网2810

11月16日,河南省平顶山市的消费者孙国胜一纸诉状将雀巢奶粉制造商及销售商告到了法院。孙国胜称,雀巢公司生产的“雀巢能多健2-较大婴儿及幼童奶粉”标示名称不符合国家标准、疑用大豆替代牛奶做主要原料却未在产品标签上明示,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他因此要求法院判令雀巢公司向其公开道歉,并对其购物货款给予“一加一”赔偿。   目前,这起将于12月8日开庭审理的案件已引来全国众多媒体和消费者的极大关注。11月24日,雀巢公司在中国大陆的长期公关代理——环球公关公司向记者发来了一份《雀巢公司对媒体的答复》,称“雀巢能多健2-较大婴儿及幼童奶粉是特别配制的产品,为6至36个月大的婴幼儿提供高质量的营养。为表彰雀巢长期以来、持续不断的优良品质,包括雀巢能多健2-较大婴儿及幼童奶粉在内的所有雀巢婴儿和较大婴儿及幼童奶粉都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列为国家免检产品,被授予了‘国家免检产品证书’,这是一项为数不多的公司所赢得的荣誉”,而消费者的指控是“毫无任何根据、完全不顾事实、恶意的指控,它损害着雀巢的声誉并混淆中国消费者的视听”,雀巢将积极应诉,并对消费者提起侵犯名誉权的反诉。 接到上述声明后,作为回应,孙国胜于11月28日正式向记者提供了其《致雀巢公司的一封公开信》。孙国胜在信中表示:“对贵公司产品的优劣,消费者最有发言权。……怀疑也是消费者的权利。贵公司连怀疑都不能容忍,可见贵公司素质之低下,这样的公司生产的产品,怎能不让消费者怀疑?” 孙国胜说,他作为消费者,因食用雀巢公司的产品后产生不适症状而对其质量表示怀疑,继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知情权,这完全是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投诉和起诉是每个消费者、每个公民的起码权利,他的诉状有理有据,并无恶意攻击之辞,雀巢公司却称其为“毫无任何根据、完全不顾事实、恶意的指控”,对此他“不能接受”。他反倒认为,该公司在法院判决之前就妄下结论,有人身攻击之嫌。对此,他“保留继续诉讼的权利”。 孙国胜还认为:雀巢公司已向全社会公开的其产品所获的“国家免检证书”,恰恰能证明“雀巢能多健2-较大婴儿及幼童奶粉”存在明显的“产品标识错误”.
  他分析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向雀巢公司颁发的免检证书中十分明显地注明:‘经审查,双城雀巢有限公司雀巢、力多精、能多健、能恩牌……婴幼儿配方乳粉符合《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批准免检’。但是雀巢公司一方面不按照此免检证书上的内容在‘能多健2-较大婴儿及幼童奶粉’上标明其是‘配方奶粉’,另一方面却在这个产品上使用了国家免检产品的标识,这明显是自相矛盾的:要么你真是配方奶粉,但是标识错了;要么你本来就不是配方奶粉,但却盗用了国家免检标识——两者必具其一。因此,雀巢搬出这份免检证书,正好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再次证明了其产品标识违反国家规定的事实。”   据新华社7月2日报道,在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发生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再次要求各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粉产品标签的标示内容。其中关于婴幼儿配方粉的产品名称,国家规定:依据《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GB10767-1997)生产的产品中,以乳粉为主要原料的产品,其名称应命名为“婴幼儿配方乳(或奶)粉”、“婴儿(或较大婴儿)配方乳(或奶)粉”或“幼儿配方乳(或奶)粉”;以豆粉为主要原料的产品,应命名为“婴幼儿配方豆粉”、“婴儿(或较大婴儿)配方豆粉”或“幼儿配方豆粉”。而依据《婴儿配方乳粉Ⅰ》(GB10765-1997)或《婴儿配方乳粉配方Ⅱ、Ⅲ》(GB10766-1997)生产的产品,准确的名称应是“婴儿配方乳粉Ⅰ”或“婴儿配方乳粉Ⅱ、Ⅲ”。  “按照这个要求衡量雀巢公司的产品标识是否存在问题,答案已十分明显。”孙国胜说。11月30日,孙国胜向记者透露,他又购买了雀巢的其他4种奶粉,发现它们同样存在“标示欺诈”的错误,他已写好了起诉状,并将于12月1日递交到法院.

出自: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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