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卫生部通报了“巨能钙含过氧化氢”调查情况的结果:巨能钙过氧化氢残留量在安全范围内;目前尚未发现巨能钙生产企业存在违法行为。(12月4日《新京报》)笔者认为,该调查结果并没有正面回应巨能钙事件发生以来,公众提出的疑问,包括1996年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是否仍然有效,保健品中使用双氧水是否 合法、能不能有残留,巨能公司当初的申报材料中有没有明确申报双氧水残留,以及双氧水残留量的安全范围到底应是多少等许多问题。
提到巨能钙事件,人们自然会想起特富龙事件。特富龙事件给我们留下的深刻印象是一张“程序罚单”,即美国环保署在还没有确定特富龙是否具有致癌性之前,仅因为杜邦公司违背了美国法律关于“一经发现某些物质可能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企业必须将相关信息向美国环境保护署汇报”的程序性规定,就向杜邦公司开出了近3亿美元的“程序罚单”。环保署官员解释说:“这是一个汇报程序问题。我们这么做,是想给杜邦等企业传递一个信息,上述法律规定,他们必须遵守。”(7月14日《中国青年报》)
我国1996年出台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既明确规定了双氧水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食品范围,也规定了使用的地域范围,同时还规定了在允许使用的食品和保健品中,“不得被检测出有过氧化氢残留”;而且这个标准至今没有修改。巨能钙恰恰是1996年投产上市的。这首先说明,巨能钙中使用双氧水是违规行为,如需添加则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记载获得特批,否则主管部门应追究其违法责任。但卫生部的调查结果只是给了一个模糊的、实体无害的认定,显然有些“宽容”。
两者比较可以看出,美国十分重视程序,甚至把程序看得比实体还重要,而我们则更重视实体,忽视程序上的要求。其实,程序不仅可以保障实体权利的顺利实现,而且程序本身也有其重大的公正价值。蚁力神中含有“伟哥”成分,就是在美国被发现,这充分说明了法律程序的重要性。假如我们规定了严格的申报程序,假如企业违法不报会被严厉处罚,类似的让外国政府给中国公众当“守夜人”的现象可能就不会发生。
鉴于此,我们能否从完善制度和加强监管的角度出发,借鉴美国的“程序罚单”经验,以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改革监管方式,避免巨能钙事件的再次发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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