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家媒体均报道了卫生部通报植物油抽检结果,其中某媒体独家报道的《卫生部通报植物油抽检结果 金龙鱼福临门进黑名单》一文更是聚焦了大量消费者的目光。不过记者从一些主流媒体从业人士处获悉,《卫生部通报植物油抽检结果 金龙鱼福临门进黑名单》一文的稿件是在刊发当天有一“神秘”人士通过邮件群发至多家主流媒体,该邮件中注明:“日前卫生部对世面销售的植物油进行质检抽查,有部分植物油抽检不合格。记者不由产生疑惑:为何一个由政府部门发布的的植物油抽检结果稿件却被一间与政府新闻发言机构完全没有关系的公关公司作为“新闻通稿”发布了呢?
神秘发件人抖出公关内幕
记者顺藤摸瓜,接通了这个没有留下单位名称的电话试图联系该“神秘”发件人,不过对方在接听该电话时,先警惕地询问了记者的所在单位,然后称该发件人暂时离开座位,并拒绝透露自己公司的名称。记者随后通过114进行电话反查,获悉了该单位的名称(以下简称:ABC),在通过多处验证了其电话号码的准确性后,记者再次拨通了该号码并询问是否是ABC公司时,该公司立即予以否认并挂断了电话。
为何不愿公布自身的单位名称呢?况且如果电话号码错误,那么记者首次通话时,对方称“神秘”发件人暂时离开也证明了该发件人就是ABC公司的员工,二个简单电话却为何搞得如此神秘?记者随即查找到了ABC公司的网址,在该公司主页的“成功案例”中,另一家知名食用油生产厂商的名字却赫然在目。
另有报道称,金龙鱼被检测不合格的消息的确是由卫生部公布出来的,作为检查结果发布在其网站上。而这条消息最初是由某报记者发现,并首先发布了消息。再接下来,就是由这间公关公司将这个报纸发的独家消息转发到了其他各主流媒体记者的邮箱。而从记者顺着发邮件人的调查结果来看,事实似乎已经很明显:正是鲁花的公关公司向媒体广泛发布的这条消息。
暗战早已有之,升级不足为奇
早在今年9月,食用油行业已爆发了一场大规模的暗战,当时市场份额领先的金龙鱼在中国粮油学会油脂分会的一纸未指名道姓的声明公布后,忽然遭遇了全国各大媒体纷纷刊登“金龙鱼涉嫌虚假广告”的消息,而更为惊奇的是,某国家级媒体刊载名为《鲁花老总孙孟全自爆惊人内幕1∶1∶1虚假宣传?》的报道称,鲁花集团总经理孙孟全亲口承认“金龙鱼1∶1∶1调和油”涉嫌虚假广告事件由鲁花操作。
该报道称,孙孟全承认这件事情是鲁花先挑起,而原因在于金龙鱼在很多媒体上发表一些攻击鲁花花生油的文章,鲁花随即找了中国粮油学会油脂分会,要求油脂分会的领导来“摆平”这件事。不过虽然该报道并未得到鲁花的证实,但越来越多的业内舆论已认为“金龙鱼涉嫌虚假广告”是鲁花所为。
三个月不到,刚平息的“战火”却再次被一份公益性质的植物油抽检结果所点燃,不过食用油的暗战早已有之,因此这次的公关手段开始升级也就不足为奇了。
并非针对任何企业,卫生部公开说法
援引其他媒体的报道称,卫生部在公布金龙鱼、福临门等植物油部分批次产品不合格后,随即卫生监督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又表示,27日植物油抽检公告中依实通报了52种不合格食用植物油名单,并一一标注了不合格油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生产单位(供货单位)、采样地点和不合格指标及检测值,但值得注意的是,在27日的通告中未明确指出色拉油和酸价标准以及酸价和过氧化值超标的具体危害,因此可能造成一些媒体和公众的疑惑和不安。卫生部的这次公开表态也表明其公布该结果并非有针对任何企业的意图。
耐人寻味的是,在上一次中国粮油学会油脂分会的声明公布后,中国粮油学会油脂专业分会副会长李志伟立即意识到了事情的复杂性。他当时向其他媒体表示,由于该协会的声明被一些公司利用并用于对竞争对手进行攻击,因此不便发表任何看法。不过李志伟当时解释称,发表这一声明不针对任何企业,而在声明中协会也表示,“凡是符合国家食用油标准的产品,均属健康、安全和营养的,消费者尽可放心食用”。
算不算不正当竞争 各方说法有异
业内人士就此认为,金龙鱼、福临门和鲁花等知名食用油企业之间近年来的公关“攻歼”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此中缘由除以往的众多竞争恩怨外,争夺各个大节日尤其是春节这一食用油销售旺季的市场更是关键。但对于采取什么样的竞争手段,各家却又有不同的看法。
部分人认为,竞争时更应在产品研发和市场营销方面展开角逐,而不应该将公关手段发挥到了反方向,利用一些公益性质的植物油抽检结果来大做文章,并以此来打击对手,这种互相“攻歼”的做法绝对不值得提倡和仿效,更有不正当竞争之嫌。另一公关业资深人士分析,由于食用油市场竞争激烈,不少厂商都开始在产品研发和市场营销之外的“战场”上展开了角逐。通常正常的竞争关系应是一种良性和规范的竞争。但一些不正当竞争所引起的并发症往往会造成两败俱伤,联想到食用油市场中将学术性很强的争论演变为商战的先例已有发生,这种局面其实只有让旁人感到悲哀。
而更有一些人士则持完全不同的看法,认为不合格产品不管是什么人披露出来的都正常,面对这种现象任何人都有责任披露,更不要说同行,例如一个人犯罪了,另一个人和罪犯有仇,不管他举报的目的出于何种私怨,举报的行为都是值得提倡的。而且根据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鲁花并没有捏造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属于非常正常的商业行为。而且有人士更是表示,这种现象要求了同行业的企业必须努力提高自己的质量增加危机感,对行业反倒是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