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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安全战略研究报告》之 政策篇

   2005-01-12 中国食品网中食网10730


  建立统一、规范的食品认证认可体系
  对食品认证培训机构、食品认证人员实施注册、备案制度。为加强全过程安全控制,在食品原料生产、加工、运输、销售企业中大力推广HACCP体系和GAP、GMP、GDP等体系认证。要制订有利于社会监督和促进有序竞争的食品认证标志(标识)管理办法,适时对直接食用的食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出口验证制度。要适应社会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进认证机构的改革,将认证机构改造成为真正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确保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认证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认证机构不得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认证机构应当定期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交流体系
  统一协调的信息体系对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至关重要。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这一必要性显得更为突出。在实行单一机构统管食品安全的国家,如加拿大、丹麦等,建立统一的信息体系较为容易。相对而言,在存在多个管理部门的国家,难度要大一些。从总体来看,中国食品安全的信息资源严重短缺、资源分散,现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由不同部门归口管理或者由不同单位负责,缺乏统一协调的信息服务管理机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不完善。由于没有形成一套互相协调、协商和统一发布口径的机制,在某些敏感问题和重大问题上,往往是各部门根据本部门所掌握的资料信息,单独宣布各自的观点和所要采取的行动,而其他部门由于所持有的材料和工作领域不同,异议甚多。
  为了满足多方面的需求,体现权威性,食品安全信息的内容要全面、完整。食品安全信息的内容要包括:第一,“从田头到餐桌”影响食品安全因素方面的信息。包括产地环境方面的信息,投入品方面的信息,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过程方面的信息等。第二,食品安全状况方面的信息。第三,风险评估方面的信息。第四,食品安全政策、法律法规。第五,风险评估方面的信息。第六,国外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特别是国外标准、认证等方面的信息要及时搜集,迅速传给有关企业,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要加强现有政府机构食品安全信息体系建设,整合来自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各方的信息,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共享。要打破目前相关信息的部门分割现状,建立互通有无、高频次交流和共建共享的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和传输利用机制,实现各部门间在信件处理、风险信息通报和评估、行动决策及重大事故处理方面的共享、共商。
  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没有良好的国际合作,食品安全信息无法在各国之间传播,进行食品安全控制也就显得非常困难。当发生突发性风险时,美国通过国际组织(如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国际兽医局和世界贸易组织)构成的全球信息共享机制,使其他国家和地区也能立即获知信息。欧盟的《食品安全白皮书》要求,通过法律规定,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扩大与第三方国家的信息沟通。中国要加强国际间食品安全信息的交流合作,建立国家间食品风险管理信息及时互报和共商机制,发展国家间食品安全相关数据的官方和专家共享系统,以便实现地区间食品安全管理的一致行动和合作控制,减少贸易摩擦。
  制订食品安全基本法,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目前,中国食品立法采用部门立法的模式。《食品卫生法》是卫生部门牵头;《产品质量法》是质量监督部门牵头;《农业法》是农业部门牵头。部门立法造成了法规冲突,职权分割,责权不统一。立法中缺少强调食品安全目标,对风险性分析和基于风险性分析的预警体系没有在立法中体现。应以确保食品安全和保护消费者作为最高宗旨,制订统一的食品安全基本法。在食品安全基本法中,应当明确以危险性评估为基础来建立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明确各管理机构的权力和责任;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协调办法和协调机制;制定与政策实施相关的基本方针;明确政府、企业、消费者以及其他相关者在保障食品安全过程中的权利和职责;确保制订政策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性;综合推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政策实施;明确应对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紧急事态的体制;对食品标签制度进行规定;阐明食品安全教育的重要性等。
  根据确保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关键领域以及确保某一类食品安全的需要来专门制订单一的法律。各种单行法规对基本法的不同方面进行更明确的规定。这些方面应该针对不同种类食品的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支撑体系(标准体系、认证体系、监测体系、产地环境管理等)、进出口食品安全、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管理(如市场准入、标签管理、农药和兽药残留控制)等的要求来制订单一的法律法规。根据国外的经验和教训,今后应当侧重于根据不同种类食品的特点制订专门的法律法规。这样,可以将各种具体的食品产品管理标准整合到一个单一的法律中,可以避免通用性法律法规容易产生不适应的情况。
  食品安全比其他任何一种与健康相关的政策活动更需要连续性和强制性的管理。目前,普遍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者处罚较轻等问题。为此,要进一步搞好有关监管执法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扩大执法部门检查权,包括检查食品生产和销售记录;强制受管理企业把有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信息向管理机关通报;要求有关组织提供农药、兽药使用的记录;要求食品企业向食品管理部门登记并报送产品清单;要求食品企业保存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生产和销售记录等。
  制订食品安全基本法,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由于中国农户多,食品供应涉及众多企业,各个企业的具体情况又差异很大,因此需要针对具体的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策。一是培养龙头企业,积极扶持和发展专业协会等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充分发挥其连接农户与市场的作用。二是推行标准化生产,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把标准化生产与无公害农产品开发有机结合起来,把标准化渗透到农业生产的全过程。三是积极推进食品和农业投入品连锁经营和集中配送。在国家和省级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连锁超市,积极推进安全优质认证食品的专销区建设。四是要规范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秩序。根据不同食品的特点,积极推行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和产地标识制度。
  实行规范的市场准入制度,完善食品溯源管理
  市场准入管理是中国目前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管理环节。近年来,相关部门采取了多种行动和措施。但由于实施的市场准入制度存在缺乏专门的法律依据、部门之间不协调、地区间政策不一致等问题,监管效果亟待提高。今后,应出台专门的市场准入法律法规;明确食品市场准入实施的具体职能部门及其分工,建立部门间的协调机制与协调机构;建立一个包括农业投入到食品销售供应环节的市场准入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是由欧盟为应对疯牛病问题,于1997年开始逐步建立起来的。按照欧盟《食品法》的规定,食品、饲料、供食品制造用的家畜以及与食品、饲料制造相关的物品,在生产、加工、流通各个阶段必须确立食品信息可追溯系统。可追溯作为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管理的有效手段,越来越受到各国的关注,继欧盟以后,加拿大和美国等国家也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信息跟踪系统,日本、新西兰等国都在大力推广这一系统。
  目前,中国食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就在于市场诚信的缺失。消费者无法辨别哪些是对人体无害的健康食品,而生产者因为分散经营、产品无标识,也难以被追究责任。要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制度,实现食品安全的可追溯。蔬菜、猪肉等“菜篮子”产品要推行“产地与销地”、“市场与基地”、“屠宰厂与养殖场”的对接与互认。
  食品召回就是使一些对公众健康和安全产生不可接受风险的食品撤出销售、分销和消费领域的行动。食品召回体系是一个涉及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等多个利益主体,并且涵盖法规制定、市场监管、部门协调等多个管理环节的庞大系统。2002年11月,北京市开始实行“违规食品限期追回制度”,成为中国食品召回的开端。随后,厦门、吉林、杭州等地相继推出了菜肉召回制度。中国目前的食品召回,实际上只是停留在工商局和销售者或生产者之间,关于禁止销售某种食品的浅表层面,尚未形成一套科学完整的食品召回体系。食品召回管理部门职责不清、食品召回法规体系不完善,导致了对缺陷产品管理的低效与无序。为保证今后中国食品召回制度的顺利实施,应尽快明确缺陷食品行政管理的具体分工,制订缺陷产品的衡量标准,建立并完善与《产品质量法》相配套的缺陷食品召回等方面的行政法规。在健全食品召回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还必须通过加强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来实施食品召回。应从制度上对监管部门进行约束,保证工商局、卫生局、质监局、公安局等部门在具体实施食品召回时,对问题食品的生产者严格执法。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媒体的作用
  针对目前中国食品企业存在的经营分散、规模小、无序竞争严重等问题,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食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在宣传国家的法规法律和实行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
  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要鼓励新闻媒体和消费者开展深入广泛的舆论监督工作,鼓励媒体提供生产者和加工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线索,为政府监管创造更加有利的工作条件。
  加强教育和培训
  中国食品安全教育一直未能得到有效的重视,大学缺乏相关的专业设置,政府决策者与行业从业人员也缺乏应有的安全培训,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自我保护意识还比较弱。教育和培训在食品安全提升中起着相当关键的作用。要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教育与培训工作,扶持有关院校设置食品安全相关学科专业,加强在职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加快培养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专门技术人才。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欧美等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的人才培养与技术研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应该加强与欧美等国家合作,学习先进技术,培养食品安全的科技专才。
  国际组织,如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动物流行病局、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等在食品安全方面的作用不断增强,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标准、指导方针和建议已经成为国际食品贸易的标准,应该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订和国际机构相关的食品安全议题。
  应该与不同国家签订有关卫生措施的双边协定,开展等效卫生措施的承认。通过双边互换协议,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贸易阻力,扩大食品出口。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日益明显,食品安全问题的影响往往是国际性的。应当加强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监测、预警、处理以及与国际间的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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