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996年将“苏丹红”列为食品禁用物之后,相关部门却为何从未检查过;事到如今,甚至连认定“苏丹红”的方法和标准都成了问题……相关职能部门该好好反思一下吧。
“颜色这么红,敢吃吗?恐怕有‘苏丹红’吧!”2005年的春天是“红色”的,“苏丹红一号”引发的风波让人谈“红”色变,各大媒体争相报道这让人触目惊心的“红”色,可以说2005年的春天是“红色”的。
恐怕很多人都不了解,“苏丹红”致癌根本算不上新闻。真正的新闻是,在我国1996年将“苏丹红”列为食品禁用物之后,从来没有对“苏丹红”进行检查。不仅如此,事到如今,甚至连认定“苏丹红”的方法和标准都成了问题。“苏丹红”作为工业用染料为何会进入食品生产加工领域,这不能不让职能部门好好地反思一下,人们不禁发出诸多追问。
1 封杀近10年 为何从不查?
英国此次发生的“苏丹红一号”食品紧急召回事件并不是第一次,2003年6月就上演过类似的一幕。当时,法国发现英国某公司出产的辣椒制品中含有“苏丹红一号”,因此要求其立即召回这种产品。尽管那次的召回行动规模不及英国的这一次,但它却改写了欧盟的进出口条例。欧盟规定,从2003年7月起,凡进入欧盟各国的辣椒粉都必须出具不含“苏丹红一号”的证明。
2004年6月14日,英国食品标准管理局也曾向消费者和贸易机构发出有关“苏丹红一号”的警示,原因是此前该局在超市一批新食品中发现了“苏丹红一号”这种含有潜在致癌物的色素。英国食品标准管理局要求食品生产厂商必须继续警惕“红色污染”。
可是,这两次事件并没有引起我国有关方面的重视,我们一如既往地既不要求他国相应产品在进入中国时出具不含“苏丹红一号”的证明,也没有将其列为常规的检测项目。西安某食品检验专业人士坦言,他从业十几年,从来没有做过有关“苏丹红”的检测,连“苏丹红”的标样都没有见过。一些监管部门的官员也表示,他们是从今年才听说有“苏丹红”这种东西。由此,在明令禁止近10年后,“苏丹红一号”仍能用于食品制造中的原因不难想象。
2 为何滞后许多天才喊打?
英国在几天之内就迅速将“涉红”食品紧急召回,但我国却一直处在追查之中,竟有一段时间声称,“‘苏丹红’只在国外被误用做食品添加,我国压根儿没有这种东西”。但在目前“苏丹红”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之际,即便有关部门查出了含有“苏丹红一号”的产品,也无法立即对其进行立案调查,查处的难度系数似乎颇高,同时给了相关问题企业狡辩的机会。
不少市民发出这样的牢骚:“为什么我们的步伐落后于人?为什么让我们在问题发生之后,仍吃了一段时间的‘涉红’食品,这算是一种‘不作为’吗?我们在这个阶段的损失谁来赔偿?”
禁而不查,检查又无标准可循、无法可依,技术上、人力上、思想上……各个方面的原因像一道道难以逾越的沟壑,牵制着“苏丹红”查处的速度,让人为之尴尬不已。
3 肯德基等为何失信于众?
亨氏是一家主做婴儿用品的全球知名企业,在此番“苏丹红”的风波中它再次引人注目,不为别的,只因它的部分产品被查出含有“苏丹红”。随后,主打营养、健康口号的肯德基也接连有多种产品“涉红”被曝光!
对于失信于众,他们纷纷深表遗憾,向公众道歉的同时这样解释:一直在查,百密一疏,企业太大,供应商实在太多,每个环节都要各自负责。此次主要是供应商的下游供应商出了问题。
“自己的产品出了问题,不去好好反思自己在进货环节的问题,反而把罪过一下子推到供货商一方,这不应该是亨氏、肯德基这样的企业的做法!”众多读者在电话中说着他们的不满。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也许谁都不曾想到,为了控制成本而选用的这种染色剂最终造成了如此巨大的损失。尽快平息“苏丹红”风波,恐怕是这些久负盛名企业改善危机公关的主要议题,今后要考虑的应该是如何加强自身监管、如何规范供应商……挽回公信力。
4 质监部门责任何在?
质监部门主管的是生产加工领域,流通领域中不涉及餐饮企业。目前陕西省只有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可以检测“苏丹红”,但近10年的时间没有做相关检测。
对于这场风波引发的深思,目前仍战斗在“清剿”前线的质监部门还没有时间细究,但今后的行动方向已经勾勒出来了。据悉,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在试点推广针对整个食品监管的长效监管机制,将企业划分为三类:A类企业指大型、信誉好的企业,一般半年检查一次“苏丹红”;B类企业两个月检查一次;C类企业,主要是一些存在问题多的企业,一般一个月检查一次。预计今年在市辖的15个分局正式实施。
5 工商部门职责何在?
工商部门主要负责监督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商家。在这个“红”色的春天,工商部门也加入了围剿“苏丹红一号”的行动,但处境尴尬。
“人家卫生监督部门已经插手了,我们还能做什么?”不止一位工商人员这样无奈地感叹。“我们能查什么?无非是去查查商户、厂家的营业执照,问问法人代表,看看产品有没有过期,是不是‘三无’什么的。”
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商工作人员称,目前各地工商参与的查处行动基本上是打“防御战”,由国家质检总局牵头,各地在接到通知之后再按图索骥,查到就一律下架。而这种“一刀切”的查处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不少问题,比方说,在发现“涉红”产品之后,一般进行查扣,查扣之后如何检验牵扯到了其他部门,即便是最后通过检验发现没有什么问题,再将产品放回,怎么和厂家、商家交代又是一个问题,工作始终被众多人为因素所牵制,怎么能不被动呢?
6 卫生监督扮演啥角色?
卫生部门主要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资格及食品生产、经营、消费场所等的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则主要是组织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和监督管理。
西安市卫生监督所副所长田晓燕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苏丹红”事件发生后,市级检验机构没有买到“苏丹红”标准试剂,没法进行相关检验,只能按照上级通知根据发布名单上的产品一样一样进行追查,并通知餐饮单位不得使用和销售“涉红”产品,以保证已经有问题的食品不会上餐桌。后来才知道省检验检疫局可以做“苏丹红”检验。
田晓燕说,对肯德基的监管属于卫生监督部门的职能范围,以前的日常检查中也检查过肯德基,但当时肯德基的食品没有问题,卫生条件也比较好,而且以前也没有对国内食品的“苏丹红”含量进行过检验。对于食品安全监管,她认为,食品安全重在源头,目前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违规行为,有些处罚项目还是有点轻,应该罚得他们害怕,不敢再违规。
7 食品召回制度何时建立?
所谓食品召回制度,是指一种旨在消除缺陷产品危害风险的制度。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获悉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问题产品,予以更换、赔偿以进行补救。在美国,食品投入市场前,政府仅进行形式认证,标准由企业自己提出。一旦产品出现问题,责任完全由企业自身承担,政府有权要求企业进行回收。
而在我国,企业生产和销售都要经过目录管理程序,产品在投入市场前政府进行鉴定,满足标准才准许投产。由政府对社会承担责任,保证投入生产的产品是满足使用要求的。所以更多的工作是在“事前”。这样造成的结果是,某些企业在报批的时候夹紧尾巴,之后就放松了要求。曾经有企业报批“绿色食品”得到认证,可是投产后不久,就把生产基地给换了,成了“挂羊头卖狗肉”。社会呼唤一种完善的缺陷产品管理制度,召回就是带有预防性的一项措施。“苏丹红”引发的风波预示着食品紧急召回制度已箭在弦上。
8 各自为政问题何日解决?
除抓“源头”的生产、加工环节之外,我国的食品安全在“终端”的执法方面也存在着“漏洞”,部门与部门、法与法之间的重叠,让问题变得棘手和难以解决。
国家应考虑成立一个跨部委的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协调、组织、管理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工作,对所有食品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要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问题,有赖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据悉,陕西省已经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牵头协调组织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9 《食品安全法》何时出台?
有专家分析,我国一直缺少一部针对食品安全的法律,主要原因是历史的原因,以前产品短缺,人们主要追求数量上的满足,不可能过多地去关注食品质量。现在物资丰富了,人民群众对食品质量的要求也相应提高了。而法规条款名目众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问题的解决。
部门一多,各自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比较严重。问题一出,质监部门就会依据《产品质量法》处罚,卫生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执法,工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法……部门与部门之间,法与法之间相互协调性差、配套性差的问题十分严重。可以肯定的是,《食品安全法》呼之欲出。
■记者说话
亡羊补牢为时不晚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人命关天,现实存在的问题必须下大力气整治才行。因此,尽快建立链条式的食品安全全程监控体系,尽快设立一部便于操作,涵盖从生产到流通各个环节的食品监管法规条例成为当务之急。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雷家骕教授呼吁,目前,多数厂家还未形成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还是以追求利润为第一。厂家进行食品生产时,不是以消费者健康为重,更多考虑的是如何减少成本、增加利润。因此,才会将低价格的工业染料用于食品生产。他认为,食品安全的监管链应是完整的,政府部门应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管,政府部门应形成有效的一体化管理,而不要各自为政。此外,国家的食品安全和卫生防疫预警机制以及相关应急机制也应及时建立。
据悉,日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将25项法规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食品安全形势日趋严峻,食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今年立法项目的重头戏。据了解,《食品安全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1月提请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条例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与管理、食品安全制度体系构建、政府监督管理、标准与检测和法律责任、处罚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基本涵盖了食品安全管理的全部内容。
北京显然已经走在了前面。那么,我们身边的法规条例何时出现呢?
来源:中国金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