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果冻夺命的背后,我们再次看到了国家标准的缺陷。我国早在1992年就已经制定了果冻产品的相关行业标准,但其中对于果冻产品的规格大小并没有涉及。相比之下,国外的标准就非常具体。比如,美国规定:球形果冻的剖面直径必须超过4.45厘米,非球形果冻的剖面直径须超过3.18厘米。韩国暂停了直径在4.5厘米以下的果冻的销售。这些健全的标准,提前消除了可能导致儿童窒息的隐患。
最近几年来,不断发生儿童因吃果冻窒息死亡的事件,我们的标准为何还不与时俱进,进行修改呢?1992年距离现在已经13年了,果冻从90年代初开始进入中国市场,当时的产销量有限,然而,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目前,全国果冻制造企业近300家,产量约60万吨,总销售收入近50亿元,已经超过日本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市场之一。为什么标准还不及时进行修改吗?标准晚出台一年,就有新的生命因此逝去,谁能担负起这个责任?谁又能体谅失去孩子的那些家庭的痛楚?
标准缺陷不仅给消费者带来了危险,也常常使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处于被动的地位。比如,2001年5月欧盟检测出,中国出口的冻虾仁中含有0.2-5ppb的氯霉素。这是什么概念呢?根据欧盟氯霉素的检测标准:在进口动物产品中不得检出氯霉素,其“不得检出”的含义是氯霉素含量在1ppb以下,即含量在十亿分之一以下。这是多么苛刻的标准!不久,欧盟对我国动物源性产品的全面禁令,给我国带来了巨大损失,其中仅禽肉产品一项我国企业就损失5―6亿美元。
事实真相是什么样的呢?我国国家质检总局的检查结果是:“浙江出口的虾是海捕虾,本身不含有氯霉素,出口欧盟的冻虾中含有氯霉素是由于个别剥虾工人为消除手掌发痒搽氯霉素后未能彻底洗手所致。”假如欧盟出口到中国的动物产品中,也含有0.2-5ppb的氯霉素,我们可能就无可奈何,因为,我们的标准没有那么严格。
无论从珍爱生命的角度来看,还是从提高国际竞争力的角度来看,我们都应该尽快健全我们的相关标准。国家质检总局今天公布了对果冻产品进行的监督抽查结果,在抽查的32种果冻产品中,合格25种,抽样合格率为78.1%。质量较差的四家果冻企业分别是成都市武侯区百川食品厂、津乐食品饮料厂、重庆市九龙坡区日财食品厂、重庆沙区鸿发食品厂。
为了减少悲剧的发生,张德志专门起草并发布了《关于果冻的消费警示》。这份警示提醒消费者要谨慎购买小型果冻,最好不要给小孩吃小果冻,同时还提出,希望国家有关部门能够制定相关的产品标准,以确保果冻的安全性。提醒广大消费者慎购小型杯装果冻,建议不要喂食儿童,更不要让儿童单独食用。
[果冻引发儿童窒息事故列举]
国内
1997年11月,昆明一名幼儿因吸食果冻,造成窒息死亡;
2000年1月,江苏省灌云县伊山乡一名周岁男孩因果冻卡住气管致死;
2000年1月25日,秦皇岛市一名一岁半的男孩在家中吃果冻时死亡;
2000年3月19日,大连市一名8个月大的幼儿在被喂食果冻时,窒息死亡。2001年4月,青岛一岁男童王超食用深圳赐发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乐口佳”牌双歧因子AD钙果冻时噎死。经过半年官司纠纷,王超父母于同年12月获赔45775元。
2002年2月,山西太原一名1岁10个月的女童吸食果冻时不幸噎死。
2002年2月,北京一名8岁男孩吃果冻被噎死。
2003年3月,温州一名14个月的男婴被果冻噎死。
2003年6月,山东省平度市云山镇小河子村一名仅9个月大的男婴吞食某种“没有警示标志”的果冻窒息而死,然而其家人自己承担了全部责任,没有诉诸法律,甚至不愿向媒体透露生产厂商。
2005年2月,宁夏银川市贺兰县一名两岁男童因吸食果冻堵住气管窒息身亡。
国外
1999年5月,美国一名9岁的菲裔女童因为食用?X?m果冻被噎住,2001年不治身亡,2003年美国法院判决生产果冻的台湾盛香珍食品公司赔偿1670万美元。2000年11月,美国3岁男童琼斯奇因为食用盛香珍荔枝口味果冻噎喉死亡,厂商被判处高达5000万美元的赔偿金。2004年9月,韩国一名8岁女童食用台湾盛香珍制造的迷你果冻时噎到气管,10月不治身亡。
“杀人果冻”为何肆虐四年之久
从2001年开始,就有儿童食用果冻被噎死的悲剧发生。然而,我国至今还没有果冻产品尺寸规格的强制性规定,而消费者协会关于果冻的安全警示更是姗姗来迟。
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节目16日和17日连续两天报道了儿童食用果冻窒息死亡事件。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就此发出了警示,提醒家长谨慎购买小型杯装果冻产品,不要向儿童喂食,更不要让儿童单独食用,并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对果冻产品的体积、形状和包装问题制定强制性标准,以确保果冻产品的安全性。
然而,这个警示来得太晚了―――自2001年以来,全国各地每年都有多名儿童因为吸食果冻而被噎死。
既然早在2001年4月就发生了青岛一男童食用果冻被噎死的惨剧,而且此后每年国内都有超过一起类似惨剧发生,那么,为什么直到现在,为什么在媒体已不止一次报道此类事件之后,中国消费者协会才发布警示,才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这样的警示和建议实在是太过姗姗来迟。如果早在2001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和有关部门就能够及时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就不会再有那么多孩子遭遇不幸。
悲剧一再重演,暴露了当前我国儿童食品安全预警机制的缺失。这一机制的缺失,实质上是有关部门的严重失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政府部门有责任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消费者协会作为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也应该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并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建议,等等。所以,无论是消费者协会,还是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当前都有必要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改进自己的工作,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更加高效的产品安全预警机制,确保包括广大少年儿童在内的消费者的安全。
出自: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