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范围扩大境外商品需“签证”
商品条码有了新管理办法。在新管理办法下,有着商品“身份证”之称的商品条码有了第二代“身份证”———商品条码的概念扩充了,由原来的商品条码是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扩展为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这是记者在10月27日举行的新修订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我国自1998年12月1日起实施《办法》。近年随着我国现代物流、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等信息技术的急速发展,原《办法》渐渐有些“力不从心”。因此,国家质检总局在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办法》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
如果说商品条码这张“身份证”,在国内使用是“公民身份证”的话,那出口商品的条码就是“护照”,进口商品的条码则是“签证”。新《办法》中,就开始加入了对“签证”的管理规定———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备案制度。新《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