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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燕翎再告雀巢公司

   2005-12-13 中国食品网中食网9930
因状告雀巢食品含转基因成分一案败诉,上海消费者朱燕翎女士又以涉嫌欺诈消费者再度将雀巢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退一赔一,并在其相关产品上标注含转基因成分。
昨天,虹口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上,朱燕翎的代理律师吴冬举出了10余份证据,包括绿色中国网站上登出的雀巢巧伴伴含转基因成分的报道,德国专家和检测机构对2002年12月生产的雀巢巧伴伴的检测报告。
吴冬律师指出,目前我国有17种行业推荐性标准,但没有一个国家标准,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国际标准合乎情理。他指出,在今年年初的苏丹红事件中,我国最后就是统一采用国际标准。
雀巢公司一方对朱燕翎提出诉讼请求的前提表示质疑。雀巢认为,此前法院委托国家检测机构作出的结论已经表明,雀巢巧伴伴不含转基因成分。既然不含,就无需在产品包装上标志。其次,原告身份不符合消费者保护条例对消费者的定义。因为朱燕翎是在第一次诉讼尚未得到判决的情况下,认为该产品含转基因成分而去购买的,目的是为了提起诉讼,不属于《消法》意义下的消费者,不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保护。
此外,雀巢公司还对原告从网站上下载内容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并认为德国专家和检测机构的身份无法确认,且对方是在何种情况下作出的这项报告也无法确认。
事件回顾
2003年3月,朱燕翎购买了一袋“雀巢巧伴伴”。不久,她得知该产品含有转基因成分,但在外包装上没有任何标志和提醒。朱遂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为由将雀巢公司告上法庭。
市农科院采用巢式PCR方法检测后,认定争议食品中含有转基因大豆成分。雀巢公司提出异议,市农科院又采用农业部《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检测大豆定性PCR方法》进行复检,结果没有检测到转基因成分。
第二次检测结果成为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市二中院一审判决朱败诉。朱不服,上诉到市高院。上海市高院于去年10月底,驳回其诉请,维持原判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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