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认为其与普通饮料瓶设计基本相同
“芬达”汽水瓶申请注册商标暂告失败,昨日,一中院一审驳回了可口可乐公司的诉讼请求。此前,因为申请注册商标未通过商评委审定,可口可乐公司将商评委告上法庭。
可口可乐公司称,其“芬达”汽水瓶型为三维标志,瓶身下半部有密集的环绕棱纹,能够与普通瓶型相区别。该商标已经在多个国家获得注册,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但法院经审理认为,“芬达”瓶与普通饮料瓶整体设计基本相同,视觉效果差异不大,商评委不予审定的决定正确,据此,驳回了可口可乐公司的诉讼请求。
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