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了这个消息,笔者感到吃惊,因为这是今年新学期开学以来,继四川省崇州市实验小学和沈阳市实验中学的食物中毒事件后发生的第三起学生集体食物中毒的恶性事件。全国学生集体食物中毒的频率之高、人数之多,怎不使人心惊。
近年来,爆发学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的报道屡见报端,几乎各地都有所发生,而且有些学校是一再发生,不能不令人深思。食品安全,人命关天。可是学校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一直是“软肋”。不少学校食堂存在无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无健康体检证明、食堂后厨工艺流程不合理、环境卫生差等问题。有些地方对学校食堂缺少必要的资金投入,一些偏远落后的乡村小学,食堂设施简陋,食品卫生漏洞百出。有的学校干脆把食堂承包出去,致使学生食堂成为承包者牟利的工具。还有一些学校食堂不能对餐具严格消毒,存在诸多安全隐患。
笔者认为,学校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成为“软肋”,其原因与我国的《食品卫生法》没有相应的“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有关。虽然该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但在该法的实施过程中,大家关注的只是社会上众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以至于使近年来迅速发展起来的学校食堂的食品卫生及其监管成了被执法部门遗忘的角落。致使不少地方的领导和执法部门对学校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出现问题应该承担的责任缺乏足够的认识。而且,每次发生学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也都是由当地的教育部门出面处理,提出整改意见,其力度不够大,效果也不理想。事实上,学校是人员高度密集的地方,在校学生少则几百,多则几千,食品卫生工作岂能放松警惕?
《食品卫生法》在我国已发布实施11个年头了,当时的法律条文只对“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作了特别规定,近年来接连、普遍发生的学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表明,《食品卫生法》迫切需要补充和修订,到了把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应写入《食品卫生法》的时候了。加大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消除隐患,让在校学生能吃得放心,吃得安全。毕竟,安全是最低的要求,是家长和学生最后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