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至少应具备一名经培训考核合格的食品添加剂管理人员。记者昨日获悉,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确保食品质量安全,《成都市食品添加剂管理办法》将从下个月10日起施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都必须遵守该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向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举报,举报有功人员将按有关规定得到奖励。
生产原则:安全注意事项警示说明
生产食品添加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生产列入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食品添加剂,必须同时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按照《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出厂销售。食品添加剂的产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有适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的,应在产品标识上给予警示性说明。
销售原则:专柜、专架、定位存放
《管理办法》要求,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应建立并执行进货验收制度,索取食品添加剂生产厂家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产品标识。此外,销售食品添加剂不仅应具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条件和经营场所,而且还应当专柜、专架、定位存放,不得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并且销售食品添加剂应建立台账,记录所进食品添加剂的品种、数量、生产厂家、购货者名称等事项。
使用原则: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应合格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餐饮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管理人员使用食品添加剂基本知识的培训,凡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至少应具备一名经培训考核合格的食品添加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餐饮业等单位的生产、经营现场,不得存放非食品用添加剂;不得存放过期、失效、变质以及受污染的食品添加剂;不得存放与所生产、经营食品无关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食品添加剂应当做到专人保管、专柜(库)存放、专册登记、专人添加,有关档案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处罚原则:违规进货最高可罚1万元
不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验收制度,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没有记录所进食品添加剂的品种、数量、生产厂家、购货者名称……根据《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的销售者如若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此外,不按规定采购和验收的,不按规定使用和管理等行为,也将被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