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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草案有望通过

   2009-02-26 中国食品网中食网8760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5日下午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继续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其中,第四次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了有关规定,明确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加强对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据悉,食品安全法草案等三部草案有望于2月28日闭会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关注食品安全法草案

  ●国务院拟设食品安全委员会

  内容:“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背景解读:2008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在审议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在现有分段监管体制的基础上,由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加强对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

  国务院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的审议意见,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研究论证,并推迟原定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继续审议的计划,改为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有关专家指出,国务院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是一个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名人代言“问题食品”将严惩

  内容: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背景解读: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目前一些虚假的食品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其中不少是社会名人代言的,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食品安全法草案应当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监管。“藏秘排油”减肥茶代言、“蚁力神”代言……不少产品邀请社会名人代言,利用名人的社会影响力向公众推销,其中不少广告中存在虚假内容。根据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规定,社会名人代言不符合标准、不真实的食品广告将受到严惩。

  有关专家指出,与 “相应责任”相比,“连带责任”是较重的处罚,这意味着代言人有可能承担食品生产经营者所承担的所有责任。同时,草案还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食品安全案件民事赔偿优先

  内容: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管,以强化食品的源头安全。草案还增加规定: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取消了电子监管码制度;各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背景解读: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违法食品企业在既要受到行政处罚又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应明确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使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优先得到赔偿。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为从源头上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有效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食品安全法草案应当明确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的责任,确保食用农产品的安全。

  还有委员提出,食品行业中一些企业负担过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影响到食品安全,建议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有关收费问题进行规范。

  另有不少食品企业反映,由于监管部门的多头执法、重复监管也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草案中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将有利于解决这一问题。

  食品安全法草案审议进程

  2007年,初次审议。向社会公布草案全文,广泛征求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2008年8月,第二次审议。在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后,对草案作出了有针对性的修改。

  2008年10月,第三次审议。就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等重大问题进一步征求意见,进行相应修改完善。

  2009年2月,第四次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目前草案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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