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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广告推荐者或承担连带责任 明星代言须谨慎

   2009-02-26 中国食品网中食网6660

  今天四度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贷连带责任。

  此项规定意味着,今后明星代言食品广告将承担与之相应的连带责任,明星代言食品广告还须慎之又慎。

  “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发生后,曾经代言过三鹿奶粉广告的诸位明星深陷“广告门”,他们代言问题奶粉的行为遭到各方舆论质疑,于是,有人提出,“明星代言广告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三鹿问题奶粉”事件,某门户网站曾做过一项调查:“你觉得明星代言产品出问题,应不应该负责任?”共有近九万网民参加这项调查,其中半数以上受调网民认为明星应该承担部分甚至很大的责任。

  另有调查显示,有九成以上受调者认为这种虚假代言令人愤怒。愤怒的网友甚至提出,代言三鹿的明星应该将广告费拿出来给患儿治病。

  当时,也有法律界人士指出,“目前并没有明确针对明星代言人的法律条款。任何人在做广告时都不能作虚假陈述,但国内缺乏对名人做广告的法律约束。”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第三次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的时候,有常委委员就此提出,目前一些虚假的食品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其中不少是社会名人代言的,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本法应当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监管。

  那次常委会会议之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经同教科文卫委、国务院法制办和卫生部研究,建议在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增加了本文开头所述之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黄薇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对名人在虚假的食品广告中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确他们要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权益受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生产经营企业要求赔偿,也可以向推荐该问题食品的个人要求赔偿。赔偿时,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过错的分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此一来,明星和社会名人代言广告出问题,可能后患无穷。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虽然在"三鹿"事件中的代言明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但黄薇说,因为社会公众对名人推荐的食品会比较信任,所以法律规定个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目的就是要求明星在做食品广告的时候要有责任感,不能光做广告,以后出问题就不承担责任,以此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保障食品安全。

  与此同时,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这也意味着今后“全国牙防组”认证这样的推荐将被视作违法行为。(中新社记者 孙宇挺 周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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