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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农业局关于开展无公害农产品整体认证工作的通知(长农发〔2012〕12号)

   2012-06-13 长沙市农业局 98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长沙市农业局【发布文号】 长农发〔2012〕12号【发布日期】 2012-04-12【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各县(市
 【发布单位】 长沙市农业局 
【发布文号】 长农发〔2012〕12号
【发布日期】 2012-04-12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县(市)区农业(农林)局、高新区农村工作局:
 
  根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实施无公害农产品整体认证的意见》(农质安发[2011]12号)和《湖南省无公害农产品整体认证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主体资质要求。申请人应具有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或星级农庄等独立法人资格。
 
  (二)产地规模要求。生产基地应集中连片,产地区域范围明确,产品相对稳定,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生产面积500亩以上,申报产品10个以上)。
 
  (三)生产管理要求。有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生产、经营、管理,有完善的投入品管理、生产档案、产品检测、基地准出、质量追溯等全程质量管理体系。近三年内没有出现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四)申报材料要求。整体认证申报材料除提交现有无公害农产品认证需要提交的材料外,还要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明、三年内种植计划清单、生产基地图等3份材料。
 
  二、具体要求
 
  (一)积极组织申报。按每个县(市)区1-2个示范点的原则,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由各县(市)区工作机构推荐确定示范主体,完成材料审核,积极组织申报。
 
  (二)科学检测产品。对申报时可收获的产品,按照国家中心现行的抽样规定,确定检测产品数量;对尚未生产的产品,在产品上市前,依据上述原则,进行补充检测;补充检测的产品检测结果,报省中心审核并留存。
 
  (三)做好现场检查。根据《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评定项目表》实施现场检查,重点突出对生产主体质量安全、生产能力以及风险防范能力的检查。现场检查结束后,现场检查报告要随申报材料一并上报。
 
  (四)建立监管机制。县(市)区工作机构要依据无公害农产品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在产地环境、生产记录、投入品使用等环节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突出对整体认证产品的全程监管。
 
  三、加强政策扶持
 
  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整体认证申请单位的指导和扶持,争取在资金投入和政策上予以倾斜,确保无公害农产品整体认证工作取得实效。对整体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单位,由市农业局授予“长沙市无公害农产品整体认证示范农庄”或“长沙市无公害农产品整体认证示范基地”称号,并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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