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集体用餐涉及孩子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社会影响大,公众高度关注。《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监督办法》对提供学生集体用餐的生产经营者的资格条件以及学生集体用餐营养要求等,作出了明确的规范。
经营者:应具备5项基本条件
学生集体用餐生产经营者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领取餐饮服务许可证。学生营养餐的生产经营者,其餐饮服务许可证中必须有获准“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具备5项基本条件: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有关要求。
学生集体用餐生产经营人员应按规定经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学生营养餐生产经营单位还应配备专(兼)职营养师(士),或经培训合格的营养配餐员。厨师须经食品安全和营养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学校:设专人管理学生用餐
学校订购集体用餐时,应当确认生产经营者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订购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的学生普通餐、营养餐和课间餐。
实行学生集体用餐的中小学校应设专(兼)职人员负责学生集体用餐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掌握必要的食品安全和营养知识。
学校应当设有学生洗手、餐具清洗设备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饭菜暂存场所。负责分发学生集体用餐食品的人员每年要进行体检。凡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进行学生集体用餐的分装、发放工作。
加工者:减少烹调过程中的营养损失
学生集体用餐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严禁使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用的食品制售学生普通餐、营养餐和课间餐。食品、包装材料或容器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规定。学生课间餐的食品每份应当单独包装。学生集体用餐不得直接供应未经加热的食品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限制供应的食品。膳食要保持一定的温度。运送路程较远的膳食要有保温设备。
办法单独以附件的形式,规定了学生集体用餐的营养要求,明确蔬菜组成一半以上为绿色蔬菜。食盐每人每日食用量以不超过10g为宜,午餐不宜超过3g,一定要用加碘食盐。学生营养午餐中的饱和脂肪不超过总脂肪量的1/3。午餐不得以糕点、甜食取代副食。学校应每周公布学生营养午餐营养素的摄入量及带量食谱。要求减少烹调处理过程中营养素的损失。此外,水果并未列入标准中,但有条件者每日可吃适量水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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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油、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较小的农村学校,暂不作为实行学生集体用餐的单位对待。学生集体用餐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和学生课间餐。普通餐是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合学生需要量的膳食。营养餐是以保证学生生长发育为目的,根据营养要求而配制的膳食。课间餐是为补充学生课间需要而制作的食品。 (采访人:本报记者 富子梅 解读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管司有关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