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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瘦肉精”案宣判 5被告一审分别获刑1至3年

   2010-03-27 中国食品网中食网12370


    昨日下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廖基志、肖红洋、谭乐元、陈青、谢拥军等5人涉“瘦肉精”被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五被告人获刑一至三年不等。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2月,被告人廖基志廖基志以300元的价格将3小包瘦肉精贩卖给养猪户易某。同月19日,廖基志在涟源市向养猪户收购了含有瘦肉精的111头生猪。次日下午,廖基志将上述111头生猪运到天河牲畜交易市场交由廖军华(廖基志的姐姐,另案处理)、被告人谭乐元销售。因自己经营的33号档口已放有待售的生猪,廖军华、谭乐元将该批生猪放到被告人陈青经营的37号档口销售。在明知该批生猪含有瘦肉精的情况下,陈青、谭乐元仍共同在37号档口销售上述生猪。因有执法人员到市场进行检查,廖基志、廖军华、谭乐元、陈青迅速将37号档未销售出去的生猪转移,3头未来得及转移的生猪经检测含有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被告人陈青、肖红洋另被控有销售类似“瘦肉精”的行为。

  公诉机构还指控,2009年2月16日、17日,谢拥军收购了含有瘦肉精的两批猪,为使猪顺利进场销售,谢拥军伪造了《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2009年2月17日,谢拥军在5号档口销售上述生猪,当天其销售给客户欧阳某某的生猪导致多人在食用后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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